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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返利”是否涉嫌传销?

摘要:“购物返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一种商业行为。商家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给予返利,以吸引消费者,增加消费黏度和忠诚度。通常的做法是,消费
“购物返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见一种商业行为。
 
商家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给予返利,以吸引消费者,增加消费黏度和忠诚度。通常的做法是,消费者在消费一定数量商品后成为商家会员而获得某种资格后,享受商家给予各种优惠。
 
这种“购物返利”是否会成为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犯罪,我们分别通过两个案例来予以分析。
案例一:A商家以会员卡为载体实行会员制,规定消费者购买2000元数量商品并交纳100元手续费或者无购买商品行为但交纳300手续费后即可申请会员卡。在获得会员资格后,消费者可以享受商家提供的购物折扣、奖励和优惠。其中,购物折扣,针对不同商品享受优惠率不同;同时还有积分优惠,例如消费1元计入1积分,满1000积分可赠送价值100元的礼品或者赠券。
 
案例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购物平台,在购物平台购置了积分商城等栏目。客户支付一定费用在购物平台上认购商品之后获得了平台导购员的资格。之后要求发展3名1代代购,并间接发展12名2代导购就成为公司员工,并获得每月1500元保险保单,1000元的底薪和直接发展下线8%、间接发展下线10%的提成。此后,每个层级发展4名层级会员后,可以升一级,并能获得本部门业务提成,同时获得公司总业绩一定比例的分红。
 
这两个案例,从形式来看有相似之处,即通过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费用以获取相应的资格,这点似乎都满足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在比较两者不同事物时,不应仅停留在事务表面形式,更应该深挖其内核。两者都存在“购买商品”的因素,但是传销犯罪的商品仅是噱头或者工具,没有真实商品。那么,判断是否具有真实商品成为关键,根据之前办理大量案例,经过总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判断。
 

1.是否存在真实商品,而非某种虚拟商品;

2.商品价值与价格是否存在巨大差异,是否货真价实;

3.商品是否真实进入流通领域,是否实际交付给消费者;

4.商家是否有退换货机制等售后服务等;

5.经营中,商家是销售商品为目的还是以商品为工具,兜售其盈利方式;

 
经过上述几个方面判断后,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我们初步可以排除商家是以销售商品为噱头,这点不满足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以推销商品为名、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不构成传销犯罪。两者除了“购买商品”有相似之处外,还都通过“购买商品”而获取一定的资格,这两者的资格也是有本质区别。
在案例一“购物返利”会员营销中,商家通过会员资格使得消费者在购物中享有优惠,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而这种优惠是商家以转让自身利润而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和黏性,这样能促使商家与消费者良性互动,扩大商品消费,以达到交易活动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传销活动的资格则不然,其资格是会员加入了传销组织,可以此发展下线人员,并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处获得高额奖励或者返利。正如例二,客户在获得资格之后可以发展一代、二代导购,并以其直接发展,间接发展导购分别获得8%及10%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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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会员获得优惠和奖励来源不同案例一商家以出让自身利润奖励消费者,传销活动的优惠或者奖励是,将后加入者缴纳费用奖励给先加入者。这样就需要不断有新的人员加入并缴纳费用,在没有新人加入时,传销组织将崩盘,其目的不是为了扩大消费,促进经营,而是通过高额的奖励机制,鼓励加入者大量发展人员,进而不断获得非法利益。
部分“购物返利”会员制模式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除了提供实际商品返利促进市场之外,同时也推出购买虚拟积分,鼓励消费者积极发展下线,并给予消费者高额返利或者奖励,也可能发展成为传销犯罪。
 
如江西某某生活公司依托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设计出虚拟货币PV为计量单位的不同等级消费积分返利的BMC电子商务模式,以高额利润为噱头,大肆宣传,要求参与人员以购买商品或者缴纳高额保证金作为加入资格,又以保证金返还和更大比例的返利为诱饵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被认定为传销犯罪。
传销犯罪与“购物返利”会员制度除了是否有真实商品,消费者获得返利资格以及优惠资金来源不同之外,后者经营模式中是否具有拉人头,层级,层级返利,以及骗取他人财物等内容区分重要内容。
 
因此,我们在分析某种行为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不仅要看真实商品,还需要从层级,拉人头,骗取他人财物等内容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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