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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触碰路边电动车把手意外被撞身亡,责任认定谁之过?

摘要:七旬老人在路边电动三轮车上休息时不慎将车辆启动加速,连车带人冲进树林致老人受伤身亡。事后,老人家属将车辆车主及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那么车主以及所在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呢?今天(5月1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邹某步行路过一辆露天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时停下休息,从包里拿出水杯喝水,然后用手抓住车辆

七旬老人在路边电动三轮车上休息时不慎将车辆启动加速,连车带人冲进树林致老人受伤身亡。事后,老人家属将车辆车主及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那么车主以及所在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呢?今天(5月18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他们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例。

事发当天,邹某步行路过一辆露天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时停下休息,从包里拿出水杯喝水,然后用手抓住车辆把手,侧身想要坐到三轮车的驾驶位上,但车辆突然启动,带着邹某冲到路边的树林里,导致邹某大腿与树木相撞无法动弹,数小时后有行人发现异常,但老人已经伤重不治。

原告邹某家人称,该车辆接头裸露且未安装绝缘套,相邻导线接头容易短路,短路后造成车辆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存在安全隐患。两被告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停车场,且无警示标识,与邹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工程公司认为,涉案电动车并非其所有,而是陈某个人所有,陈某为其干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拔掉钥匙以后离开现场前去干活。同意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10000元。被告陈某称,涉案电动三轮车确实属其所有,但停放时其已拿走钥匙,邹某未经同意私自启动该车辆,才发生本次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庭审查明情况看,可以确定陈某早上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停车场,将车辆停放于停车位以后,乘坐公司安排的卡车前往工作地点,该三轮车在停车后未再移动。

邹某途经停车场时,径直走到涉案电动三轮车处,将手中物品放到车上,喝水以后用手接触到车辆把手,侧身上车时三轮车突然加速,导致邹某受伤进而死亡的悲剧。监控视频反映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邹某年事已高,行为目的应是想要到三轮车上休息,并无试图驾驶三轮车的意思。

关于涉案电动三轮车突然加速的情况,该三轮车自当日早上即停到车位上,未再移动,说明车辆已处于停止行驶的状态。事发时车钥匙也处于拔出的状态。从邹某上车的动作看,其很有可能触碰车辆加速把手。

鉴定报告提及车辆前部导线接头裸露未安装绝缘套,相邻导线接头容易短路,短路后会导致车辆电源处于接通状态。由此可见,涉案电动三轮车的导线接头发生短路,致使车辆电源接通,邹某触摸到车辆加速把手,使得车辆突然加速的可能性较大。

关于陈某、某工程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陈某正常驾驶涉案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停车场后,将车辆停放于车位上,并拔掉车辆钥匙,离开现场前去工作,陈某已确保该三轮车正常停止行驶,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其次,并无证据显示陈某清楚知道车辆存在接头短路,电源处于继续接通状态。陈某将车辆停好以后,无法预见车辆电源出现接通,更无法预见邹某试图在该车辆上休息时触碰加速把手,难以认定陈某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

再次,整个事故发生的积极要素是邹某试图上车休息所致,陈某停放车辆的行为并无过错,不足以引发本案事故。

综上,无法认定陈某对邹某发生的事故实施侵权行为或存在过错,无需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某工程公司雇佣陈某工作,与本次事故并无必然联系,同样无责任,其同意补偿原告10000元,遵其自愿。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某工程公司补偿原告10000元,原告上诉期内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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