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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首例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诺”传销案被提起公诉

摘要:近日,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巴州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郭某某、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近日,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巴州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郭某某、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查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经人介绍首次接触“三诺”国际集团产品,得知如果首次购买该公司价值395元的产品,便可成为该公司的注册会员,同时可享受折扣优惠及积分返利。会员可以发展身边的人购买该公司产品成为公司会员,按照三诺国际网站左区、中区、右区的“三三”复制及平行安排原则,推荐人不但会得到公司的现金,还可以层级获得多种形式奖励报酬。于是在他人的帮助下,吴某某注册成为“三诺”国际公司的会员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袁某某、李某等100余人;郭某某成为“三诺”国际会员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向某某、郭某某等50余人成为“三诺”国际公司的注册会员;康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刘某某、蒲某某等30余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康某某以“三诺”国际网站为平台,以电子商务为幌子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以推销“三诺”国际公司的产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结合案情及三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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