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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遥  

职权分散、多头监管?虚拟货币法律规制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摘要:对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关键。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必将经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演化过程。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已经引起了文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关注,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已提出了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范制度,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漏洞

对一个法治社会而言,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关键。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立法也必将经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演化过程。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已经引起了文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关注,在他们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已提出了部分关于虚拟货币的规范制度,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漏洞。

如果无法明确法律规制存在的具体问题,就极有可能为违法犯罪制造机会。所以先要明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才能提出对虚拟货币的具体规制建议。

一、职权分配不明导致监管真空

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从已有的法律文件来看,也仅仅是针对网络环境下,虚拟货币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时,才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出现的这些问题很多都是综合性的,这就可能会涉及到多个部门。

于是就出现了多个部门共同设置法律的现象,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九龙治水,群龙无首”式的多头监管。但监管职责划分不明,导致最后问题得不到真正解决。

从关于虚拟货币规制的《通知(一)》到《通知(三)》的颁布可以看出,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都曾涉及过对虚拟货币的规制问题,但是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货币,从其所具有的特殊物权属性来看,这些部门都不能全面的对虚拟货币起到规制作用。

首先对虚拟货币提出规制的是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那是因为在最开始时,全社会是将虚拟货币看作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看作是社会文化经济领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生事物,因此应归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来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但是这些都忽略了虚拟货币最原始的货币属性,随着虚拟货币发展的不断深入开始引发了一系列冲击法定货币地位的现象。在一系列金融法律犯罪行为被引发的时候,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制,文化部已经再没有能力了,不得不寻求公安部和商务部乃至人民银行的介入。

公安部在惩治虚拟货币侵权犯罪的同时,人民银行也要加入到监管团体中来保障法定货币的法定地位和整个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保证整个社会货币市场、金融市场的稳定。在一系列违法案件频频发生、消费者权益受损而得不到法律行之有效的解决的时候,新闻出版总署就站出来从媒体的角度发声,引起社会对虚拟货币的关注。

同时,随着虚拟货币流通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引发的对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取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也对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提出了挑战。通过以上这些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没有确立明确的监管机关,呈现出严重的职权分散、多头监管的现状。

事先没有完整的法律规章制度,而仅仅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能管的部门就站出来管,管不了的部门就退回去,相互推诿现象的背后必然会导致监管的真空。

多个部门共同进行管理导致权力重叠,其后果一方面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会使被监管者面对混乱的管理而不清楚到底该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管,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制造推辞来避免监管。

多个部门监管重叠所带来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在整体上缺乏监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无法保证监管职能的长期有效执行。监管内部的这种混乱状况给虚拟货币的发行商、消费者和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商都带来了困惑,加大了虚拟货币的发行商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违法可能性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难度。

二、监管领域仅局限于网络游戏

虚拟货币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网络游戏的产生与发展,网络游戏服务商根据自己业务的开展、虚拟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推出了虚拟货币并开始大量发行。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法律上缺乏对虚拟货币的规定和规范,一系列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目前的法律规范已经认识到了网络游戏领域虚拟货币的发展速度之迅猛,并相应的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文件,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各个主体权利和义务也都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通知(三)》)更是首次提出了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商的市场准入和许可证概念以及相关利益体的权益保护和违法的具体惩治规定。

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事实,目前存在的这些法律文件仅仅是针对网络游戏领域内的虚拟货币,从而导致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权限也局限在这个领域。从目前的监管体系来看,对于网络游戏领域之外的虚拟货币概念没有更多的涉及。

例如一些门户网站、论坛社区等范围中也大量存在着的虚拟货币,立法中就没有对其进行相关的规定,从而造成一定的法律漏洞和监管真空。事前预防机制的缺失,很可能会导致虚拟货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且出现没有部门进行监管的尴尬局面。事后的惩罚规定的法律空白,也将会导致大量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所以,从立法上就要明确对虚拟货币的规制范围,扩大规制的领域。不能只顾眼前而忽视未来的发展,立法缺乏应有的前瞻性是不利于法律发挥维护正义、惩治犯罪的作用的

三、缺乏严格的发行准入机制和许可制度

虚拟货币领域出现各种各样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缺乏严格的发行准入机制和许可制度,几乎任何网络服务商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发行商是网络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他们发行虚拟货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身网络服务的发展和网络商品销售的需要。商人逐利的本性导致他们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在这种前提背景下,虚拟货币的发行若是缺乏应有的准入条件和许可制度,长此以往必将引发更多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通知(三)》提及了发行主体的准入资格。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并未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此通知仅限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商和交易服务商进行管理,范围较窄,对更多的虚拟货币发行商和服务商并未作出规定。

四、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缺乏可行性

虚拟货币的流通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发展,使得税务机关意识到需要把虚拟货币流通过程中的收入作为财产收入取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地税局提出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了在流通交易过程中应税所得部分和具体的计收项目以及计价标准的衡量依据。

从表面上看,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各种规则都已经具备了。但是对于一个完整的税收环节,很多基本内容却是欠缺的。它仅仅提出了计征标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纳税主体。在具体的纳税、征税主体都欠缺的前提下,可想而知,具体税收行为的执行很难得到保证。

另外,在缺乏有效的司法、执法机关来保障税收执行的情况下,相应的惩罚机制也没有提出。一旦发生在虚拟货币领域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也将很难进行有效的惩处。

因此,不难看出,该批复无法保证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进行征税的有效执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批复并不是税收法律层面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和适用性本身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和争议。

五、总结

虚拟货币在不断发展,最新的表现就是虚拟货币已经突破其自身最初的生存领域,开始进入到现实世界。人们拥有的虚拟货币不但可以购买虚拟世界的物品,而且还可以用于直接购买网络上销售的部分可以用虚拟货币支付购买的现实世界的物品,从而虚拟货币以其独特的方式进入到了人们的现实生活中。

虚拟货币日益方便了人们生活,为经济社会创造了更多的价值。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丝毫也不能忽视虚拟货币的出现和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

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关虚拟货币的监管和立法将会取得突破性进展。虚拟货币将会在经济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在网络虚拟经济中大放异彩。



来源:
梦燕说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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