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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南宁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 通辽一男子被判刑

摘要:2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被告人谢某明加入名为“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

2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被告人谢某明加入名为“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其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老总级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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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起,被告人谢某明加入以从事“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并开展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每位参加者缴纳50800元人民币申购21份额的数量后才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的下线所申购的份额累计数确定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经理和老总五个级别,以“五级三晋制”为奖金分配制度,根据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缴纳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被告人谢某明在案发时已达到老总级别,在传销组织中按照该组织流程和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对整个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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