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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法院审理一起1040传销案 三名头目获刑 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摘要: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5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柱、陶某东、陶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据中国裁判文

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5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杨某柱、陶某东、陶某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被告人杨某柱的供述,证实2011年周元红带其到湖北武汉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模式,交纳69800元(每股是3300元,单人满额股金是21股,另外还有500元会员费,合计69800元)加入组织后是业务员级别。

发展三条下线进入组织后晋升为组长级别,下线再发展下线晋升为主任级别,以此类推,往上晋升就是经理和老总级别。如果加入组织后没有发展满三条下线,但是发展的下线购买的股金满65股(每股3300元),可以直接晋升为经理级别。达到老总级的要求是三个下线都必须是经理级别,即满29个下线600份股金(每股3300元)。

晋升到老总级别三年后,可以领取1040万奖金,由国家银监会发给出局证,凭借出局证可以在银行免息贷款,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发展一个直接下线可以得到6000元提成,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可以得到4000元提成,下线的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可以得到2000元提成,但获得的提成要扣除10%的税点。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今,在湖南省岳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出现所谓“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对外以承包电子厂食堂或者承包建筑模板等生意进行掩饰,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划分级别和规定级别晋升方式,五级由上向下依次为老总、经理、主任、组长和业务员。

新人加入组织交纳69800元作为21股的单人满额股金,一个月内返还19000元,也可以缴纳少量股份加入组织(第一股为3800元,第二股之后均为3300元)。新人加入组织后即为业务员级别,发展三条下线就可以晋升为组长,每条下线再发展三条下线后就可以晋升为主任,晋升模式以此类推。

每名参与人员从三代内的下线人员缴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得返利,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计入上线人员的总份额中。“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没有实体经济和具体的商品交易行为,完全依托组织内的人员不断地拉下线进入组织交纳股金进行运作。

该组织宣称此工程系国家秘密扶持的新兴产业,做到老总级别后可以领取1040万元出局,由国家发放出局证,凭借出局证可以参与投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分红收益,同时可以享受银行免息贷款优惠政策。

周元红(批拘在逃)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被告人杨某柱、陶某东加入该传销组织,陶某东发展被告人陶某凤加入该传销组织,陶某凤加入后发展李某3、孙某二条线和陶某祥一条虚拟线。以陶某凤为上线的组织结构图共有4层,线下人员共有31人。

另查明: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陶某凤、陶某东、杨某柱主动向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柱、陶某东、陶某凤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股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三个层级以上,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三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柱、陶某东、陶某凤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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