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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创新应用

摘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已在成都高新区出现,旨在实现对地方金融机构资金往来的全流程监管。

区块链技术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7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金融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强调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加强监管、确保稳定发展已成为当前金融业的重要任务。

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如何顺应金融科技发展趋势,通过科技手段改造、创新、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和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具有迫切性和深远意义。

在“金融科技红利"扩大与“人口红利"衰减的背景下,效率和成本两种力量共同驱动着金融智能化发展。

目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已在成都高新区出现,旨在实现对地方金融机构资金往来的全流程监管。目前,系统监管对象主要是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预计未来将纳入成都高新区所有地方金融机构。

 

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的概念由(比特币之父)中本聪首次(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提出,并在数字货币(比特币)支付交易场景中作为“账本”应用。区块链的本质是集体认定记录维护数据的技术方案,可以看作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有着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特性。

“区块链”的特点恰恰可以实现“网络安全靠人民”:

第一,去中心化。由于使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意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区块链使得金融交易可以不再依赖“中心机构”(第三方机构或中介机构),实现全网所有节点之间“点对点”直接交易。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有助于打破“中心机构”对金融交易、信息的垄断,能够有效提升金融交易效率,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二,开放性。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

第三,自治性。区块链采用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使得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自由安全地交换数据,任何人为的干预不起作用。

第四,信息不可篡改。一旦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就会永久地存储起来,除非能够同时控制住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因此区块链的数据稳定性和可靠性极高。

第五,匿名性,由于节点之间的交易是在既定交易规则的约束下自动进行的,无须第三方进行管理或提供信任。(区块链中的程序规则会自行判断活动是否有效),因此交易对手无须通过公开身份的方式让对方自己产生信任,对信用的累积非常有帮助。

 

引入区块链进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风险事件中,未知风险带来的损失往往远远超过已知风险,有可能是灾难性的。目前很多机构的大部分精力花在了更科学地量化已知风险上。新兴科技带来的极可能是未知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投入更多资源来挖掘新兴技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未知风险的防范依靠的是优秀的人才,合理而灵活的决策机制,以及清楚明确的运营目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运营管理都要保持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应用示例:

区块链在全球的发展方兴未艾。目前,全球众多大银行在区块链领域都有涉足,主要应用包括四个方面:支付清算、数字货币、资产认证和智能合约。

 

案例1: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成都市高新区建设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以具有数据分布化和防篡改特点的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支撑,按照不同行业监管办法设置风险警告规则,对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可疑的关联交易、是否涉嫌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从而实现穿透式监管。

该系统运行的关键点是对“资金流动”的监管,包括被监管公司账户的资金存量与流动金额、交易时间、频率和交易对手方等信息,可充分呈现被监管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全面启用后,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将要求法定被监管方银行账户全部接入该系统接受监管,当被监管方账户出现异常并被判断为高风险行为时,相关监管部门将立即进行高管约谈或前往现场检查。

 

案例2:纸质票据电子化

我国票据市场日趋繁荣,票据不仅仅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更多的是作为融资工具而为广大小微企业所青睐。但是传统的纸质票据和依托央行ECDS系统构建的电子商业汇票,因其载体存在的天然缺陷以及我国《票据法》立法的滞后,导致的市场乱象和潜藏的金融风险同样不能忽视。近年来票据市场大案频发,金额动辄上十亿规模,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杜绝票据市场的混乱局面,对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时间戳、非对称加密和智能合约的特征,这些特征与票据的某些属性天然契合。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数字票据作为传统纸质票据电子化的最新形式,与传统的纸质票据既有联系,又有分歧。

其存在形式不同于纸质票据,数据电文是其物理的存在方式,并且必须借助特定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等,才能将二进制的数据电文转化成人类可以直接感受、操作的票据展现形式。但是,从根本的法律性质上推敲,数字票据并未颠覆传统的票据制度,只是因其存在形式的特殊性,与传统票据制度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变通的现象。

就票据行为而言,与传统票据相比,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票据法规定的特征,数字票据同样具备,而其转让背书同样需要遵循权利不可分以及背书连续等一般的规范;数字票据的转让背书,其权利转移、权利证明、权利担保等效力与传统票据别无二致;而其变通的方面主要是对于背书类别的突破、以及背书成立规则的变化,特别强调诸如书面形式、签章方式还有交付方式的重大差别;其与现行票据法律法规的冲突主要体现在背书性质、背书伪造、变造等特殊的情形,以及对于空白背书、期后背书的特殊使用等等。

目前学界呼吁通过在立法层面对票据、签章等概念的适当延伸,对于票据背书规则的相应改进,对于数字票据伪造责任的界定,以及相较传统纸质票据所独有的电子认证等涉及的相应法律问题进行规制,可以为数字票据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更好发挥其相较于传统纸质票据和电子商业汇票的比较优势。


来源:香港国际新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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