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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oin挖矿的刑事责任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法律风险

摘要:上半年,挖FIL的小伙伴们,一路哼着小曲,吃香的,喝辣的。下半年,币价一路新低,年底还要担心矿商"跑路""暴雷",惶惶不可终日。

2021年,跌宕起伏,汹涌澎湃。

上半年,挖FIL的小伙伴们,一路哼着小曲,吃香的,喝辣的。

下半年,币价一路新低,年底还要担心矿商“跑路”“暴雷”,惶惶不可终日。

“星际联盟”“人人矿场”“星际无限”,一个接一个………

关注“链通刑辩”的小伙伴们肯定知道,我们代理了其中两家。

此类案件的办案单位,都是经过了耐心细致和辛苦的前期工作,一般都能够做到精准打击,一锅端………

公司、高管、员工、家属、节点、群主、普通投资者、门口保安、江湖术士,各有各的打算,虽暗流涌动、小道消息满天飞,但实际上没啥意义。

我们去年在西南地区办理的一起虚拟货币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也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刚开始也是会见受阻,各种理由推脱,我们到律协、司法局和检察院求助,捍卫律师的执业权利(会见权),费了很多周折。

当涉案的资产被控制且进入处置程序后,人自然就被关押到了看守所,律师想怎么会见就怎么会见,没有人在意了。

加之有的地方隔离期都过了,还迟迟不安排律师会见,那些刚开始看起来“挺有道理”理由,顷刻间变得苍白而略显冗余。

链通刑辩:毛利娟律师、丁飞鹏律师、徐亮律师

我们认为,关键的核心问题(牛鼻子),是Filecoin挖矿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构成“传销”?

一、FIL作为分布式存储的翘楚和江湖大哥,挖矿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要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即,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本身不属于犯罪活动,只是违背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利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相较于POW,FIL的能耗已经低了很多),容易滋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洗钱等犯罪。

二、FIL矿机销售、算力优化和挖矿活动不属于“传销行为”。

1、FIL作为最大的分布式存储性质的公链,矿商盈利已经非常可观了,也非常稳定,没有动机搞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奖励。

任何行业对于销售都会有相应的激励制度,哪怕是去某多多拉新用户或者砍单,也都存在二级奖励或拉新返佣。

FIL挖矿中的拉新返佣或增强算力,一般也就是二级激励,且推荐的奖励一般来源于整个FIL币价的上涨,与传销的奖励(收益)来源于下家明显不同。

2、FIL的质押币,不是矿商的要求,而是整个FIL公链的要求,是技术闭环的自然规则,与传统传销犯罪的借新返旧,有着本质的区别。

3、FIL挖矿的线性释放是整个公链的基本规则,这样的规则设计,有利锁定流动性,当然,这只是个理想的愿景,实际上,过去这一年,币价跌的只剩了零头。退一步讲,质押币和线性释放,锁仓的目的,是希望币价提升,这样对每一个参与者都是最有利的。矿机的销售利润和托管费都是固定的,矿商的老板赚取的虚拟货币数量是一定的,会随着币价的波动而波动,但也有收取稳定币的部分,而且锁仓并不会一定导致币价上涨。

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新春年会

4、FIL挖矿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众所周知,FIL作为分布式存储挖矿的龙头老大,盈利主要来源于算力的提升导致的FIL币的数量增加,和FIL币价的提升,在FIL币价持续低迷的行情中,即使算力提升了很多,但最终的收益却是反向的,这与传统的传销明显格格不入。

5、矿商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务团队,公司整体运行一般都比较规范。当然,不排除个别节点或者代理商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如层级和保本等),很多案件中,一般也是根据这个节点建立管辖权的,但我们认为,节点和部分代理商的独立行为,与矿商关系不大,如果能做到精准打击,避免无辜的人受到牵连和受损,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

链通刑辩在办案途中

三、FIL挖矿存在惩罚机制,办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确保后续可能成为“国有资产”的资产,保值增值。

FIL挖矿与传统的POW完全不同,当服务器停摆、机房断电、算力猛掉、数据丢失,无疑会因公链的惩罚机制给全体参与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甚至极端情况下,会被惩罚为“负资产”。

一旦出现这种极端情况,普通参与者情绪失控,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另一方面,即使案件最后被定义为传销,收缴归公,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贬损和流失。

四、追缴扣押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应当做到依法依规。

在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控制的虚拟货币,是通过调取犯罪证据、或者扣押犯罪工具,或者追缴犯罪所得而依法扣押、冻结来的,一般来说会有三种不同结果:一是查下来与犯罪无关,那应当及时发还原来的持有人;二是查下来与犯罪有关,并且按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没收,那就应当依法处置后上交国库;三是查下来与犯罪有关,但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那就应当返还被害人。对于上交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虚拟货币,尤其是上交国库的,必须通过合法合规处置以后变现成法定货币,才能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除了刑事案件,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也有类似情形,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案件。还有纪委监察部门查处职务违法犯罪,基本的规则规范是相似的。

2021年9月24号,央行等国家十个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后,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作为非法金融行为予以定性和禁止,简单的说就是国内经营行为一律禁止,民间交易行为有所限制也不提倡,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就是说执法扣押,冻结虚拟货币的变现问题,由于大陆境内已经没有合法的经营环境,如何处置也就成为一个专业而敏感的问题。当然,现在也有不少所谓的专业公司,到处游说执法机关,声称可以为执法机关处理变现涉案的虚拟货币,表面看似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且是先交钱再转币,似乎执法机关没有任何风险?其实不然,我们认为这些专业机构大多是在违规处置,甚至存在犯罪行为,因为,如果这些专业机构是在境内兑换涉案虚拟货币的,那显然是违反“924通知”要求的。即使这些专业机构是在境外收取虚拟货币再变现的,那也要提供结汇审批手续才能将资金转回国内,不然变现款只能通过地下钱庄,或者直接对敲汇到境内,就涉嫌逃汇或者洗钱了。

办案途中拍到的湖南特产

作为执法机关,依法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不依法审查处置机构的资质和方案,导致涉案虚拟货币仍然在境内流转,或者成为洗钱、逃汇的工具,那执法机关也是难逃其咎。具体的合规探索,除了合法结汇,还应当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进行控制,详见《链通刑辩: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的利益交换与合规探索》,本文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已为我国政策所禁止,不得新增,存量应有序清退,但虚拟货币挖矿(包括FIL)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传销犯罪。

2021年,必将载入历史,但其中的隐患,可能要用几年的时间才会慢慢暴露出来……


来源:IT大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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