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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辉: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有四个“关键”(附演讲全文)

摘要:其中的一个关键在人才,在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创新型科研机构和核心企业。要更多鼓励民营队、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公平、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同时真正激励国家队。来源于火星财经专栏作家火星财经

火星财经APP(微信:hxcj24h)一线消息, 10月27日-28,由万向区块链主办的第六届区块链全球峰会在上海举行。会上,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发表了《区块链:技术优势与产业前景》的主旨演讲,他表示,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有四个关键:

第一,要突破区块链的技术瓶颈。区块链还没有解决大规模可靠应用的障碍。区块链的数据库、对等网络、密码学算法等基础组件技术相对成熟,但集成程度不够高。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创新技术有待完善。

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发,突破应放在致力在于隐私技术、真实性监督机制、智能合约技术、秘钥技术、多元化技术平台集成等方面。

第二,要穿透数据孤岛。穿透行政数据孤岛,实现公共数据共享;穿透局域性的数据孤岛,建设专业化的数据库。穿透数据孤岛,要切实保护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

第三,掌握核心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平等是数字经济竞争的基石。占领数字技术高地,关键在人才,在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创新型科研机构和核心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的软投入,更多鼓励民营队、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公平、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同时真正激励国家队,支持国有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科技规律的激励机制。

第四,加快制度创新。立足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加快数字金融之路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数字新增认机制。同时,完善关于区块链技术技术、区块链金融的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

以下为演讲全文,未经审核:

我们正在进入数字经济社会。在数字经济社会,什么最重要?我的答案:一是链接,二是信任。

据全球移动通信协会GSMA的数据测算,2019年我国物联网的链接规模在30亿左右,其中产业物联网的链接规模约为13亿,消费物联网的链接规模约为17亿;到2025年,我国物联网的链接规模将达到70亿,其中产业物联网的链接规模约为38亿,消费物联网的链接规模约为32亿。

数字链接的经济社会有2个基本特点:一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的时空距离将趋近于零。这将提供更加广泛的便捷性,也将带来更加直接的危险性,构成重大的安全挑战。这就需要对人或物进行特征识别、时空定位和身份认证,确认端对端的控制权和指挥权。二是数字化的资产和资产化的数字文化产品可以被直接交易,这就需要对资产的所有权、对交易各方的身份和资质进行确认。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可靠的信任机制,

2019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委员会做了一个定义:区块链是使用密码技术,将共识确认的区块,按照顺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账本。在经济的维度,我把区块链理解为“可信任、可交互、可加密、可共享的价值链”,并且认为区块链具备适应数字经济社会需求的独特技术优势。

第一,基于技术背书的数字信任。

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挖掘发现信用,发掘信用价值,建立数字信任。

区块链可以建立一种“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通过数学方法解决信任问题,以算法程序表达规则,只要信任共同的算法程序就可以建立互信。

数字信任的价值在于:可以在信任未知或信任薄弱的环境中形成可信任的纽带,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加持商业信用;可以在广域、高速的网络中建立零时差、零距离的认证工具,提高物联网的实际效率和运行可靠性。进一步分析,数字信任可以解决我是谁你是谁、所有权属于谁、指挥权和控制权归于谁的问题,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普惠性。

第二,基于分布式架构的立体交互。

区块链特有的分布式、端对端架构,能够实现信息并行传递,实现信息共享,管控并行交叉。因而,在交易对手多、交易环节多、管理链条长、离散程度高的场景中,可以构建时空折叠、立体交互的商业架构,提升合作效率和运营效率。

区块链采用的链式区块数据结构、共识机制、时间戳和密钥等技术,能够在多方参与的立体交互场景中,防止原始数据篡改,控制数据泄露风险,保护隐私和数据安全。

我们熟悉的信息技术架构是大中心化、局域封闭式的,我们熟悉的商业社会是市场主体各自独立、平面交互式的,我们熟悉的传统信用机制是自成体系、分立割据的。区块链技术通过建立数字信任和立体交互架构,有可能再造商业模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是构建金融机构共享的分布式账本系统。

金融交易具有高并发、多平台的特点。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构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形成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产品共享、服务共享,可以提供更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例如,在供应链金融场景中,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多方协作架构和信任机制,克服传统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将核心企业信用传导至更多层级;可以将商业约定纳入智能合约,防止资金挪用和恶意违约。区块链+供应链,可以建立互信互通、高效率低成本的生态圈。人民银行在深圳推出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可以实现供应链应收账款多级融资、跨境融资、国际贸易账款监管、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业务上链运行。

二是构建高效率的金融监管系统。

正在试点的金融科技监管系统可以对错综复杂的数据组进行快速解耦和组合,可以共享多方监管数据,可以执行一致化的合规标准,可以通过数据挖掘释放数据价值,可以自动生成监管报告和解决方案,从而实现金融监管全流程、全方位的智能化,超越流程复杂、耗费资源的现场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和被监管成本。在这个系统中,区块链特有的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数据保真和立体交互等技术,被用于信任强化、跨机构合作、数据加密共享和业务流程优化。

三是构建跨局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例如,上海的国际贸易区块链+平台兼具监管与服务10大功能板块、53项应用,对接22个部门,覆盖国际贸易主要环节和监管全流程,能够为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相关的公共服务,并延伸提供数字金融保险、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四是构建端对端的数字货币。

多国中央银行已启动数字货币研发。国际清算银行与美、欧、日、英、加、瑞士、瑞典央行近期发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基本准则与核心特征》报告。我国试点中的法定数字货币采用中心化管理和间接发行模式,采用“账户松耦合”加数字钱包的方式,具有脱网交易的技术优势,能够为公众提供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支付工具,让日常生活更简单,也有可能跨境“溢出”,发展成为全球性数字货币。

Facebook等联合创始机构正在策划的数字货币Libra,努力满足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合规标准,明确保持中心化的技术架构,承诺制定金融合规和全网风险管理的综合框架,建立反洗钱、反恐、遵守制裁和防范非法活动的严格标准,承诺维护美元的货币霸权地位。Libra一旦获得美国批准,应可取得西方国家的市场准入,有可能迅速发展成为超主权数字货币。需要关注的是,超主权数字货币有可能颠覆与重构全球货币体系及传统金融模式:超越国家主权,僭越中央银行,跨越商业银行。

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等多个领域,展现了产业发展的光明前景。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习总书记的讲话,站在数字经济国家战略的高度,指明了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关键路径和基本原则。

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要抓住4个关键。

第一,突破区块链技术瓶颈。

在底层技术上,作为一种技术集成创新,区块链的数据库、对等网络、密码学算法等基础组件技术相对成熟,但集成程度不够高;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新技术有待完善。

目前,各个国家均未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发,致力于在隐私计算技术、真实性监督机制、智能合约技术、密钥技术、多元化技术平台集成等方面突破规模化可靠应用的瓶颈。

第二,穿透数据孤岛。

万物互联意味着数据的集合,但集合并不能自动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要穿透行政性的数据孤岛,实现公共数据共享;穿透局域性的数据孤岛,建设专业化的数据库。

穿透数据孤岛,需要切实保护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我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保护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但具体细致的规范有待明确。我个人认为,立法和执法的焦点在于:如何平衡数据所有者的权利与数据占有者的利益,如何协调数字经济社会的宏观稳定与微观动力,如何培育公民的自觉意识并形成企业的行为规范。

第三,掌握核心数字技术。

数字技术平等是数字经济平等竞争的基石。即使是大国,经济上的闭环运行一般只会降低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增加经济运行的总体成本,并影响国民消费的品质。但如果在关键技术领域受制于他人,一旦遭遇大面积封锁,就可能造成经济失速,全球化进程受阻。因此,不仅在尖端硬件制造领域,而且在核心软件开发领域,我国只有补齐短板,才有可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真正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占领数字技术高地,关键在于人才,在于高端人才领军的创新型科研机构和核心企业。应该抽调财力,加大科技创新的软投入。要更多鼓励民营队,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加公平、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要真正激励国家队,支持国有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科技规律的激励机制。

第四,加快制度创新。

我国应该立足于数字金融健康发展,加快数字金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区块链金融监管、数字资产市场监管、数字货币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等数字金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数字信任机制。

我国关于区块链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制度刚刚起步。应该抓紧完善关于区块链技术、区块链金融的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在法律上,应该明确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义,明确智能合约的合同性质及其有效性,明确分布式架构下的责任主体及其行为规范和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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