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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等:数字货币的反洗钱问题研究

摘要:数字货币的出现给反洗钱业务带来全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直接相关。根据发行主体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稳定币三类,三者存在的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各不相同。建议以制度为导向,强化主体责任,设立持牌准入,以交易平台为具体抓手,强化"以链治链"的反洗钱技术逻辑和"共票"制度下的数字货币发展新路径。

摘要

数字货币的出现给反洗钱业务带来全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直接相关。根据发行主体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稳定币三类,三者存在的技术风险与法律风险各不相同。建议以制度为导向,强化主体责任,设立持牌准入,以交易平台为具体抓手,强化“以链治链”的反洗钱技术逻辑和“共票”制度下的数字货币发展新路径。

关键词

冷钱包、双离线支付、账户、以链治链数字货币是积极拥抱计算机与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自发行交易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数字货币产生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实践层出不穷。当下各类数字货币发展态势异常迅猛,尤其以2019年Facebook提出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为时间节点,各国、各机构都在争夺新时代数字货币“发币权”的战略高地,相比之下法定数字货币CBDC的研究、开发、运行等各环节,相比于市场化运作的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而言起步较晚,但后劲迅猛。

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矛盾

数字货币从诞生那天起就注定会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产生矛盾,众所周知传统的法定货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由于有国家在其背后做信用背书,而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实质上依赖于网络用户的信任。数字货币诞生之初,普通用户对这类新型的货币尚未形成信任,因此维持数字货币价值靠的是赌场、地下钱庄、黑社会、贩毒集团等需要通过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洗钱等行为的组织。因此从根源来说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自始就承担着洗钱、地下交易等非法职能,其后续的发展也必然会对反洗钱等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一般而言,完整的洗钱犯罪往往包含三个阶段,以使用比特币洗钱为例,具体表现为:(1)放置(放置)阶段,洗钱者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注册并购买比特币,将非法资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中;(2)培植(离析)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复杂化的交易,藉此掩饰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 或是通过比特币的“混合”技术,将待“洗白”的比特币掺入比特币“混合池”,以模糊比特币的原始来源;(3)融合(归并)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双向可兑换性、跨国性,将已 “洗白”的比特币予以提现。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使得培植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模糊,传统的反洗钱检测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困境来自于其技术特征与法律定位两大方面:

第一,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兼具匿名性。数字货币是通过分布式记账方式进行记录的去中心化货币,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某些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即可以对这些货币进行交易和兑换,这就导致任何一笔交易在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都是匿名存在的,同时每一次数字货币的交易变动都会在所有节点同步更改,这对反洗钱侦查造成现实技术追踪困境。

第二,由于我国有关数字货币方面的规制多采用直接禁止的方式,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对数字货币所引发的风险进行有效规制。应然层面所期望的禁止结果可能并不会完全如规制主体所期望,一些数字货币仍然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当 Libra推出之后,为了获得其带来的增量资金流入,国内外各大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必定会对 Libra持积极态度,先后上架。

因此,不管我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人数字货币都会以各种方式对我国产生影响。只有正视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及发展趋势,切实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并提高规制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种种风险,并从其发展中受益。

数字货币类型与洗钱模式

数字货币本身是应用分布式账本和密码学技术等表彰价值的数字工具,本质为电脑上存储的电磁记录,但其所表彰内容因具体情形而不同,可能是具有"货币认同"群体内的支付请求权(比特币),或兑换为所锚定的一揽子法币的请求权(稳定币)。

(一)去中心化匿名货币: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天然具有匿名、无监管、跨国等特点。特别是其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额数字货币的转移摆脱了传统纸钞的体积限制,往往只需要两个不联网的移动终端线下见面即可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私人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转移。这使得传统意义上基于金融机构中心结算的反洗钱策略完全受到了降维打击。

截至2020年2月,多达5096种的数字货币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每天交易金额超过134亿美元。按市值计,比特币是目前为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由于私人数字货币虚拟资产的特性,又逐渐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了稳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它作为规避金融监管或者避税的工具。

(二)法定数字货币:DCEP

中国的数字货币的项目叫作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由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现有银行账户体系可以兼容,并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的支付工具。央行数字货币延续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即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不预设技术路线,不改变现在的货币投放路径和体系,实现现金的数字化,从而替代一部分现金。

在保持实时联网状态下,数字货币和传统银行的电子支付或者是电子银行类似,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传统银行反洗钱的风险,因此,DCEP的反洗钱焦点集中于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DCEP定位为替代M0(流通中的现金),为了照顾部分难以实现网络覆盖地区,以及在境外进行交易,DCEP本身设计上也推出了“双离线支付”功能。易言之,如果两台手机在获取DCEP后脱离现有的网络,依然可以通过NFC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转移,而且只要这些手机永远不接入现有网络,机器之间的数字货币转移便永远脱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

(三)全球稳定币:Diem(原Libra)

为了解决数字货币币值不稳定、监管困难的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试图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并使其成为自身平台生态的一部分。2019年,Facebook走在最前沿,发布了稳定币Libra(现已更名为Diem)白皮书的第一版,宣称要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根据Bullmann等(2019)的定义,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并非任何特定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一种形式,其依赖于一套稳定机制,旨在将其价格波动最小化的货币”。金融稳定理事会(2020)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篮子资产的稳定价值。

回到关于稳定币的论述,根据Bech和Garratt(2017)所绘制的“货币之花”(见图1),稳定币与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处于同一领域:即稳定币具有数字化属性,可以点对点交换,并且由非中央银行发行。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通过Token验证而非基于账户,因此支付过程中并不需要验证交易相对方的身份。

图 1  Bech和Garratt所绘制的“货币之花”

数字货币的洗钱风险

(一)技术风险

1. 冷钱包使得大额数字货币价值转移可以完全脱离现有清结算体系

比特币按照私钥的储存方式是否联网,可以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冷钱包的优点:以不联网的形式储存私钥;部分冷钱包支持币种丰富,操作简便。而热钱包相反,是线上的联网形式储存私钥,如果操作不慎丢掉的概率相比冷钱包会大很多,被黑客盗走数字资产的事情时有发生。

2. 全球范围的匿名交易与账户数量大爆炸,这使得数字货币洗钱行为隐蔽性大大增加

另一个技术风险在于账户开立数量过于庞大,带来账户主体进行非法交易、利益输送、多户洗钱等监管缺位的问题。数字货币匿名交易问题核心在于账户介入主体过于多元,同时账户在世界范围内分布,这些特点致使现阶段对于资金的监控凭空出现了现实障碍。数字货币账户监管体系无法存在链数据调取、跨链支付追踪等特性,为个人利用不同数字货币账户实现资金的非法移转、非法交易等提供了“掩护面纱”,也为个人实现一些特殊的交易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法律风险

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以及现有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机构定位。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其是否可以被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中进行规制。根据目前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机构包括两大类: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其中,对于金融机构,央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则;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则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的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不被定义为金融机构,也因此目前非金融机构领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反洗钱内控机制的缺失和反洗钱义务的模糊是放大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风险的主要原因。

目前在学界对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学说,总体上分为两大类,“非货币财产说”与“货币财产说”,非货币财产说主张数字货币不属于货币而属于商品、数据、证券等非货币性财产,此外,理论界又提出了数字货币的新货币说,即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出以传统法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两种货币共存的货币格局。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2013年12月5日,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国首部专门规制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该《通知》在出台时就存在固有缺陷:一是没有在法律上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界定,除了“比特币”,并不适用以太坊、瑞波币等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二是法律层级效力较低,该《通知》在性质上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层级更高的法律、法规;三是对比特币洗钱风险的规制措施相对简单,只要求将“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35条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但对于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

区块链技术下革新反洗钱工作

(一)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虚拟货币主体职责与监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义务,但是由于实践中未形成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及做法,其责任及履行程度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因此需要做到:

第一,国家可将虚拟货币与Q币、微币等其他平台代币统一认定为虚拟财产,人民银行可依《民法典》出台我国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将各参与方都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明确各方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需要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二,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商务部及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制定符合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的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辖内开展为虚拟货币提供相关上下游服务业务的实体机构实施与其风险相对称的监管措施;

第三,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洗钱特征的监测分析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报告制度,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与未然。以此确保我国金融市场与反洗钱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以持牌准入为基础,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监管抓手

数字货币监管“真空地带”与“碎片化”突出的现状,无法有效提取打击跨行多账户违规交易、违法洗钱等的统一而完整信息链条,其监管能力难以符合当下对于中后端“大监管”的监管需求。

参考美国金融行为监管思路,对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严格要求持牌的做法,由人民银行制定相应的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制度,提高参与主体的准入门槛,根据机构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

(三)以链治链:强化反洗钱的技术逻辑

比特币的匿名性依然可以在一定的软件条件下进行逆向破解。美国丝绸之路毒品洗钱案件中,侦破比特币来源依然依靠技术手段。哈尼在2018年1月和2月,以19,147,053美元的价格将剩余的比特币变现后被捕。某未披露名称的公司冻结了他的账户,并展开了内部调查,最终获得了搜查令。于2019年7月,哈尼被捕。起初哈尼声称他的比特币由挖矿获得,但根据7月份的控告显示,调查人员使用“区块链分析软件”分析得出这些资金来自丝绸之路。

这也启示我们,区块链技术带来的现实挑战需要从技术角度以应对和化解。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技术挑战,长期而言可以通过量子计算进行破解,而短期看,需要从区块链技术本身出发,需要充分考虑技术要素,实现“以链治链”。

(四)以“共票”制度为范式思考数字货币发展的新路径

“共票”(Coken)是实现利益分配的机制,是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机制创新。对于共票制度,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众筹是核心制度,区块链是基础技术,‘共票’是共享权益。”数据与“共票”的关系是共票制度的核心,区块链技术是“共票”理论的技术基础。区块链为数据赋权,让每个数据贡献者都有参与数据共享的权利;“共票”为数据赋能,旨在实现两大功能:第一是价值发现,锁定高价值数据;第二是让每个参与者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调动数据共享的积极性。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博士生导师)、徐信予(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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