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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男子在长沙参与“连锁业”传销组织 发展60余人被公诉

摘要:9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在长沙天心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

9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在长沙天心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其在传销组织中晋升为“老总”级别。

 

201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与贾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己判刑)等人先后在本市天心区多个小区,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收取人民币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的投资款(按份额投资,每份人民币3800元),人员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区多个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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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设2个总监区,每个总监区有六名老总(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并对其区下若干经理室进行分工管理,经理室又有严格的管理组织,设有一名大总管,配有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该传销组织并没有实际的产品,对外以纯资本连锁经营——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为吸引,并积极发展下线(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进行非法提成获利,且该组织内部具有严格的五级三晋制返利模式(五级:实习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三晋制:份额到达10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2年3月起经刘某某介绍到长沙从事名为“连锁业”(也叫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活动,2013年9月份达到老总级别,在经理室先后担任经晨总管、自律总管,上总后先后担任自律总监、人事总监等职务,先后发展下线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至2015年11月,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共计60余人,累计份额800余份,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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