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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南京开展“自愿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8名骨干成员被公诉

摘要:12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号东、耿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司某某、姬某某、李某甲、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依法向

12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号东、耿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司某某、姬某某、李某甲、郝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东、耿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司某某、姬某某、李某甲、郝某某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

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体系)进行管理,团队(体系)由老总领导,团队(体系)内设立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及各类配合等职务,负责本团队(体系)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体系)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2015年至2020年5月期间,该团队(体系)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等地开展活动。

期间,被告人李某东先后担任自律总管、直总;被告人耿某某先后担任经晨窗口、能力总管;被告人王某甲担任申购总管;被告人司某某担任自律总管;被告人胡某某担任自律总管;被告人姬某某担任能力配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担任经晨窗口、自律配合;被告人郝某某担任经晨窗口。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根据安排与韩某某体系、刘某某体系、何某某体系、张某某体系、李某乙体系、林某某体系、王某乙体系、姜某某体系、黄某某体系(均另案处理)进行相互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该10个体系有传销人员共计120人以上。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司某某、李号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耿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司某某、姬某某、李某甲、郝某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东、耿某某、王某甲、胡某某、司某某、姬某某、李某甲、郝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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