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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lawyer  

UGC平台 为啥在Web3.0里混得有点艰难?

摘要:从Web1.0到Web3.0,我们经历了互联网数据内容从可读到可写,再到可持有的整个过程,整个互联网的生态和格局也在不断演进中呈现出更加多样的可能性,用户渐渐成为了网络数据内容最主要的来源之一,换言之,传统互联网大厂正在从内容的创造者、控制者转变为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数据聚合者和内容展示者。无论

从Web1.0到Web3.0,大家经历过互联网数据具体内容从可看到应写,再从可所持有的全过程,全部大数据的绿色生态和布局也在不断地演变中展现出更为多样化的概率,用户逐渐变成了网络源数据最重要的来源之一,换句话说,传统式互联网大厂已经从的内容创始者、操纵者转变成网络技术咨询的服务提供者、数据聚合者与具体内容展现者

无论从Web2传统式大型厂看来,还是对于Web3现阶段最重要的测试用例NFTnft看来,PGC平台都已经逐渐向UGC平台转换和衔接,而且,因为UGC平台的数据流量变现性能和大量的奇特具体内容,促使以UGC具体内容为主体的平台的人气值远高于传统式以PGC具体内容为主体的平台。这一发展趋势一定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信赖的预测分析:UGC平台才是发展

可是,UGC平台要为用户带来更多交易商品、大量转现的渠道与此同时,针对用户上传具体内容却很难做到合理核查,众多侵权行为著作、抄袭作品充溢平台,这不但侵害了原著作支配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平台提升了很多的侵权行为风险性。飒姐精英团队现在就和大家深层次聊一聊,在我国UGC平台遭遇的窘境,并以此寻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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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GC到UGC,一场用户权益的改革

UGC是网络专业术语,全称是User Generated Content(又被称为UCC,即User-created Content),可以看作“用户形成具体内容”或“用户优质内容”。这一概念最开始始于互联网行业,即用户把自己原创具体内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或提供给用户。UGC是Web2.0有别于Web1.0最本质的特征,促使用户从大数据的顾客逐渐变成了大数据的参加者和经营者。与此相对应的,乃是PGC,全称是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从字面上实际意义了解,即专业生产制造具体内容。传统广播电视行业属于典型的PGC方式,用户打开电视只有被动接纳吸纠电视台节目输出具体内容,不但没法参加电视机的内容造就,乃至无法选择自身想看的视频具体内容。

从PGC到UGC事实上是一个支配权慢慢下发于用户的一个过程,换句话说,这是一场用户权益的改革,但是和Web1到Web2由互联网大佬由上而下的改革不一样,Web3改革是通过用户发起,由下而上的“篡权”。伴随着超高速网络、云计算技术、智能终端设备的高速发展,用户对网络媒体逐渐拥有决定权和造就权,而Web3无产阶级革命核心内容,是让用户进一步有着对网络媒体的管控权。自然,该管控权仅及于用户本身造就的或者具有某种特殊权益的具体内容,Web3 Builder们将这一企业愿景寄托于区块链技术性来达到。

二、我国UGC平台们所面临的侵权行为风险性

UGC平台千万种,从大型厂到小工厂,从小视频到音乐图片,都面临一个严肃认真的难题:侵权行为。某知名图片版权平台还特意研发出一套各大网站侵权行为监测系统,对各种UGC平台开展监管,一旦发现平台中存在用户上传侵权行为著作,马上便会联合行动。甚至有一些品性极端的平台还会继续选用“钓鱼执法”的形式,有意将著作权具体内容散布到各种平台,诱惑别人侵权行为。也正是因为今此“著作权牛头人”的出现,UGC平台们通常面临非常高的侵权行为风险性。

针对用户提交具体内容侵权行为平台是不是担负赔偿责任?担负多大赔偿责任?在以往司法在实践中广泛使用2个标准作出判断和考察:避风港原则红旗轿车标准

所说“避风港原则”,是指在产生网络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合理合法消息后,立即依规采用相应措施的,不用担负赔偿责任(又被称为“通告-删掉”标准)。“红旗轿车标准”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常明显的侵权责任,挑选置若罔闻的,应当负法律责任。2020年发布的《民法典》中,吸取二者,与此同时还在融合已颁布法律法规和司法社会经验的前提下,进行了一定的创新,构筑起了一个更具有可执行性的网络赔偿责任标准管理体系。但对于UGC平台而言,其审批责任却加剧了

如今在司法在实践中,UGC平台往往会因为“并没有尽职比较高注意义务”所以被法院判决书担负赔偿责任,但该“比较高注意义务”的来源,乃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损害信息内容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所提供的著作、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上直接得到经济发展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于该网络用户损害信息内容网络传播权的举动负有很高的注意义务。

那样,什么是“直接的得到经济发展利益”?此条司法表述第二款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特殊著作、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广告投放获取收益,或是获得与其说传递的著作、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存有别的特殊关联的经济发展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最直接的得到经济发展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给予网络服务项目而扣除一般性广告费用、附加费等,不属本款要求的情况。

三、应怎样看待《规定》?司法实践活动存有异议

依照《规定》第十一条,分辨平台是不是要承担比较高注意义务,在于其是不是从用户上传作品中“直接的得到经济发展利益”。但飒姐精英团队觉得,《规定》第十一条存有模糊不清和矛盾的地方,在司法在实践中存有异议

《规定》标准的“存有特殊关联的经济发展利益”理应是指在侵权责任发生的时候,可以知道的、与著作有关的、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经济的利益。之所以这么,是由于假如在侵权责任发生的时候,该经济发展利益尚无法确定会不会由平台方得到

用NFTnftUGC平台举例说明,谁也不能确保用户上传NFT一定能被售出,那如果该NFT没法售出平台自然也无法获取一切经济发展利益。如果一直卖不掉,这时依据司法表述第一条要求,不管怎样表述,都难以觉得“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所提供的著作、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上直接得到经济发展利益”。因此按照相关规定,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会担负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

这种后果就是,平台是不是担负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主要取决于核查时尚潮流无法确定的一种概率事情,在于审核后不知道多久可以完成得到的结果,甚至是彻底可能出现被侵权人促进该事情产生进而向平台认为义务的现象,这不仅会滋长很大的风险防控措施。

飒姐精英团队觉得,假如司法表述实施者要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不确定性的经济发展利益也要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彻底能将司法表述制订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所提供的著作、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上直接得到经济发展利益或是具备立即得到经济发展利益的概率的”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所提供的著作、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中直接和间接得到经济发展利益的”。但人民法院最后所采取的方案是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所提供的著作、演出、同步录音录像产品上直接得到经济发展利益的”,由此可见,只会在核查时明确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从这当中获利的情形下,才可以定性为立即得到经济发展利益,进而规定平台在申报的时候就尽职“比较高注意义务”。

结语

自然,此外,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比较高注意义务”做出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活动看来,即便平台早已应用AI 人力双审核制度,但是由于平台每日的提交量比较极大,仍然无法避免出现散兵游勇。实际上,散兵游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平台审核制度的不健全,但不妨问现阶段又存不存在至善至美审核?

飒姐精英团队觉得,比较高注意义务应该具有一个有效界限,其判定标准既需要考虑行业的商业习惯,又需要考虑行业均值审批水平,制定行之有效的引导。此外,在司法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需对“钓鱼执法”、“撒钢钉”式侵权诉讼,开展合理合法、科学合理的有所差异,切忌让法律法规变成不合理牟取暴利的一种手段。

来源: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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