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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骗取1.19亿元!重庆/成都“互助平台”特大传销策划人获刑并罚二百万

摘要:11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互助平台”传销案的判决书。该传销平台的策划人王某如、孙某钢二人组建“互助平台&rd

11月13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布了一起“互助平台”传销案的判决书。该传销平台的策划人王某如、孙某钢二人组建“互助平台”传销平台骗取1600余人1.19亿余元。目前,王某如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已经被判刑,而孙某钢另案处理。

 

 

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如向孙某钢宣传“互助平台”模式可以获利后,经两人共同策划,孙某钢准备在重庆从事“互助平台”模式。2016年2月,王某如与孙某钢等人前往四川省广安市考察、旁听“互助平台”讲课。

 

考察后孙某钢等人决定组建“互助平台”,遂在重庆市江北区平安财富中心等地,釆用假借文件内容、截取部门领导讲话视频等手段,对外宣称“互助众扶、扶助大众、互助互扶”,吸引社会公众缴纳5万元或6万元的“报单费”获得加入资格。

 

孙某钢等人以“公排跳点、集体晋升”规则为基础,按照由低到高顺序,组建了由“发展层、A、B、C1、C2、C3”点位构成的六个层级进行运作。

 

孙某钢等人承诺每个新加入的人都从发展层开始排队,满27人后集体晋升为A层,原来的A层升为B层,以此类推。从发展层升至A点位后开始领取岗位工资,在未完成发展下线任务的情况下,三个月内即可从B点位出局并获得9.3万元收益。

 

此外,为激励参加人发展下线,孙某钢等人规定推荐他人加入可获得推荐费,还规定推荐一定人数加入或者一次性缴纳相应数额“报单费”,即可完成“1+3”、“1+5”或“1+6”架构任务,领取不同比例的岗位工资直至C3点位出局。

 

完成“1+6”架构任务后,还可获得“抢线”的资格,通过“抢线”可以直接晋升到C1点位开始领取相应岗位工资。

 

该传销组织由拉人头来发展壮大,所收取的发展层人员缴纳的“报单费”资金全部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存入孙某钢控制的多个银行卡内,由孙某钢决定将收取资金在对应的A、B、C1、C2、C3组织架构中以“岗位工资”的名义进行分配。

 

为扩大宣传以吸引更多人员加入,孙某钢于2016年4月成立平台“管委会”,由管委会成员协助其对新进人员进行点位安排及资金管理,并承担讲课宣传、后勤服务以及提供法律讲解等工作。

 

由该传销活动的策划人之一王某如担任“互助平台”管委会成员,协助孙某钢管理“风控资金”,并参与管理成都片区“互助平台”,向他人分享“成功案例”,讲述互助平台运行模式、获利情况,发展下层传销人员,从传销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

 

同时,孙某钢还设立由其控制的“风险账户”,宣称每笔“报单费”按一定比例存入“风险账户”以保障加入人员收益。经鉴定,该传销活动涉及人员1600余人,骗取资金1.19亿余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7月4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江北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王某如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王某如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江北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如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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