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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基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摘要:律师释法:基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蒋律师Meta发布时间: 2022-03-19 20:10律师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虚拟货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受托人支付欠款513000元。北京三中院依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
律师释法:基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蒋律师Meta

发布时间: 2022-03-19 20:10律师关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关于虚拟货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受托人支付欠款513000元。北京三中院依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改判了该案,判决委托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案情:原告称其委托被告买入、卖出比特币,与被告约定最终支付利润的10%作为佣金,原告托被告花费80994元成本购买1.5个比特币,之后,原告要求被告卖出1.5个比特币。被告称,交易平台提供期货交易,现货交易的比特币是期货交易的保证金,但因期货交易被告加了20倍杠杆,2020年3月,被强制平仓,被告向原告发扣除利润后总收入为513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今欠原告人民币513000元,还款期限不限,双方本着友好前提下分期还清,分期金额不限。欠款人:被告,后因比特币爆仓价值急剧下跌,因利益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关系无效,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内容,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该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为无效。原告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蒋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判决基于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欠条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原告也不是绝对没有救济渠道,原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给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可以主张追究被告过错责任。

 

 

不过,即使原告按照本律师提供的思路维护了自己的权利,一方面不能够完全挽回自己损失,另一方面势必产生大量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所以,蒋律师再次提醒,币圈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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