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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利用“挖矿”程序非法获利 浙江温州11人获刑

摘要: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恶意"挖矿"案件作出二审裁定,11名被告人均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其中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据悉,
   原标题:利用挖掘程序非法获利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恶意“挖矿”案件作出二审裁定,11名被告人均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其中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2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据悉,该犯罪团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3200台以上,非法获利67万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熊某通过QQ、大连盛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和网站传播GPU采矿程序指示和鼓励被告姚和其他8人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采矿程序,机信息系统中安装采矿程序,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采矿以获取数字货币。采矿程序绑定了大连盛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钱包地址。采矿产生的数字货币由公司转换为人民币,然后分配给被告周,然后由周分配给熊和姚。周、熊使用GPU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过3200个挖矿程序,各盈利5元.8万余元。

 

   自2017年6月起,周某、熊某指示并鼓励楚某(已判刑)等人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GPU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挖矿程序GPU为了获得数字货币,挖矿SC货币,并从中获利。同年7月3日,周某与刘某商量,刘某负责修改GPU周、熊负责推广挖矿程序,并以同样的方式安装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GPU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挖矿程序GPU为了获得数字货币,挖矿SC并从中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熊、刘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一审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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