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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  

兰州警方抓获10名比特币诈骗犯罪嫌疑人 多地警示以区块链、虚拟币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

摘要:近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热度再次提高,非法分子也盯上了这块巨大的蛋糕想要从中获利。但是,有关部门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从未松懈。
   兰州警方逮捕了10名比特币诈骗嫌疑人,警告了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 原标题:兰州警方逮捕了10名比特币诈骗嫌疑人 警告了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

   

   最近,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受欢迎程度再次上升,罪犯们也盯着这个巨大的蛋糕来盈利。然而,有关部门从未放松过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11月17日,兰州市公安局宣布以购买网络虚拟比特币为主要手段,引诱市民投资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捕的10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兰。

 

   《国家商业日报》记者指出,东莞市金融工作局、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虚拟资产和区块链公告,旨在严格监管。

 

   购买比特币和以太坊被骗18.5万元

 

   据兰州市公安局报道,8月20日,西固分局刑侦大队接到受害人包女士的报告,称她于今年8月3日至8月12日在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一个居民区被骗18,理由是她以购买网络虚拟比特币和以太坊投资平台的名义通过微信被他人投资.5万元。

 

   由于案情重大,西固分局即刻成立“8.23电信网络欺诈工作组,在省部门、市局两级反电力欺诈中心、市局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工作调查警察密切关注案件信息流资本流,通过梳理受害者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和投资平台贷款账户等海量数据,剥茧、挖掘,以肖、蔡、郭为主要嫌疑人欺诈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该团伙位于武汉,长期从事投资、财务管理和虚拟货币欺诈。涉及的金额巨大,涉及许多受害者。在掌握了犯罪团伙的基本信息后,10月12日,特别调查警察前往湖北省武汉,该犯罪嫌疑人进行更频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和逮捕。

 

   一个月后,警方前往湖北、广东、江西等地,克服了地域跨度广、逮捕难度大、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等诸多困难。共逮捕了10名嫌疑人,60多部手机、6台台台式电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

 

   目前,逃犯逮捕和案件调查正在进行中。

 

   据记者了解,上述案件并不少见。此外,许多非法分子诱使投资者以高价购买虚拟货币,但最终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以虚拟货币为幌子拟货币为幌子的骗局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及多地监管部门对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幌子的非法活动进行警示。

 

   11月13日,央行以人民银行的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称中国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目前,所谓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个别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名义推出DC/EP”或“DCEP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可能涉及欺诈和传销。

 

   11月8日,东莞金融工作局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的名义发布风险提示:通过非法销售、流通、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行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欺诈、金字塔销售等非法犯罪活动。同时,该骗局具有三个风险特征:网络、跨境、欺骗、诱惑、隐险三个风险特征。具体来说:

 

   1、网络化和跨境化是显而易见的。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租用海外服务器建立网站,实质上为国内居民开展活动,远程控制非法活动的实施;一些个人声称在聊天工具组中获得了海外优质区块链项目的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这很可能是一种欺诈活动。这些非法活动的资金大多流向海外,难以监督和跟踪。

 

   2、欺骗欺骗性、诱惑性和隐蔽性。利用区块链等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甚至在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创业创新的幌子下组织调查,欺骗公众信任;以ICO、IFO、IEO以高回报为诱饵,以货币价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为宣传口号,具有较强的诱惑力。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犯罪分子通过公开宣传在各论坛、微信群举办线下活动或宣传ICO、区块链项目以静态收入(货币升值利润、原股息等)和动态收入(线下发展利润)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吸引投资者开发人员加入,不断扩大资本池,具有非法集资、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特点。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于11月6日表示,由于波动不稳定和高杠杆化,一些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涉及高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在香港销售或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同的许可或认可。考虑到这些合同目前涉及的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太可能批准许可证或批准相关合同的业务。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律偿还和强制性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代币或虚拟货币、信息中介等服务。

 

   每次记者 潘婷 每次编辑 刘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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