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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虚拟财产法律地位首获认定有何意义

摘要:虽然互联网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肯定,体现了法院对于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肯定,但这并不代表其有了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本报记者王春本报通讯员童昊霞近日,杭州互
   原标题:首先确定比特币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有什么意义?

   

   虽然互联网法院肯定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反映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

   □ 本报记者 王春 本报记者 童浩霞

   最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上海科技公司、淘宝公司网络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虽然没有货币的合法性,但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得到肯定。侵权责任纠纷(财产权纠纷)案件第二次在线公开审理,并在法庭上判决。原告向被告上海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索赔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起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的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首次确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谦告诉《法律日报》,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虽然没有货币的合法性,但应当肯定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

   网购比特币找不到索赔

   2013年,吴某通过淘宝店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FXBTC网站买了2.675个比特币。

   2019年5月7日,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信用卡,普通用户也可购买)”,支付价款500元,该交易订单于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并完成。上述店铺标注其为比特币交易平台(www.FXBTC.com)官方店铺。2013年11月30日,吴某向上述店铺支付宝账号支付19920元。

   直到2017年5月,当吴想再次登录时,他才忘记了这件事。FXBTC网站发现网站已经关闭,网站运营商无法联系。

   吴认为,当网站关闭时,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没有给他任何提示,这种行为导致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恢复,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被淘宝禁止。淘宝没有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其在淘宝上购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并遭受了损失。因此,起诉要求两名被告上海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损失76314元(起诉时2元).675个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7月1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主张侵权责任的要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由于吴某未能尽到其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吴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商品信息没有明显的违法或侵权,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淘宝公司通知,淘宝公司不是相关交易或侵权行为人,不知道或应知道侵权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吴要求也及时披露相关交易对方的认证信息,不构成侵权。但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信息发布的审计责任。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法院认定

   从2011年中国首个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成立到2013年交易平台OkCion中国已成为比特币交易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但与此同时,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也存在着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争议。

   在中国民法总则中,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没有明确的规范。为了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和2017年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使用了代币和虚拟货币两个术语,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本身的概念模糊,难以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作为一种由代码组成的虚拟货币,它的价值是多少?本案法官陈英表示,本案最关键的争议是比特币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相应的虚拟财产组成要素,包括价值、稀缺性和可支配性。

   本案审理法官陈英说:2013年和2017年,监管机构宣布防范代币风险,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不否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在本案中,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将结合虚拟财产的组成要素来确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要素的角度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经济或价值,比特币通过矿工采矿生成过程和劳动产品,凝聚人类抽象劳动力,可以作为对价转让、交易、收入、现实生活中相应持有人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财产稀缺,总量为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一种资源,很难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其持有人可以占有、使用比特币并获得收入。

   判决对处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是中国第一次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解释。去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比特币归还纠纷作出裁决,但对比特币而言,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意义与以往不同。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全面讨论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司法机关在判决中的认定对处理未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引起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使未来国内法律对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定义有更宝贵的参考依据。

   记者发现,在过去,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同,同样的虚拟货币纠纷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8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与陈英光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双方交易的马克笔属于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由于标的物本身的违法性,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7年周振美与济南曼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济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产生的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支持原告返还比特币的请求。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虽然互联网法院肯定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这反映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中国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因此类似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销售纠纷,法律难以得到明确的支持。中国在制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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