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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名被告获刑!传销团伙假借“天津天狮”名义在江浙一带大肆害人

摘要:假借“天津天狮”名义,在江苏、浙江一带以推销商品为名,大肆开展传销活动,为了让受害人参加,通过暴力威胁、强行收取随身物品、限制活动范围等

假借“天津天狮”名义,在江苏、浙江一带以推销商品为名,大肆开展传销活动,为了让受害人参加,通过暴力威胁、强行收取随身物品、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12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传销恶势力案件。韦某民等2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警方打击传销恶势力现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3年12月,被告人韦某民在浙江省嘉兴市发起设立了以自己为大老总的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在浙江省嘉兴市发展运作一段时间后迁至江苏省常州市发展运作。

2015年1月,被告人周某锋从韦某民团队独立出来,发展为分别由韦某民、周某锋任大老总的两个传销团队进行运作,两个团队之间管理和财务相互独立。

2016年7月,周某锋让时任传销团队小老总被告人缪某潮带领了一部分传销人员从江苏省常州市转移至南通市崇川区发展运作。2016年11月,缪某潮从周某锋团队独立出来,形成周某锋、缪某潮分别担任大老总的两个传销团队,两个团队之间管理和财务相互独立。

2018年左右,韦某民、周某锋带领传销人员陆续从常州迁至南通发展运作。

周某锋成为大老总后,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归自己所有,与韦某民资金不再关联。缪某潮成为大老总后,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归自己所有,周某锋资金不再关联。

该传销组织在发展运作过程中,假借“天津天狮”名义,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份份额3900元,无具体商品,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份额作为计酬依据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该传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对传销参加者实行家庭式集中居住管理模式。

大老总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策划、管理、协调、宣传、培训。大老总下面设有小老总、大主任、小主任。每个传销窝点由小主任负责对窝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宣传、培训、协调等各项工作;管家负责保管寝室的钥匙,对传销人员的随身物品收走集中保管。

大主任负责管理几个小主任,向大老总请示汇报传销活动事项,并向小主任传达大老总的工作要求,将收取的传销资金交给大老总。小老总负责传销组织的宣传、培训。

传销组织设定了诸多传销术语,如提激情(不停地给新人规划未来,让他们对传销组织有信心)、负面(警察来查)、坐寝(大小主任去其他寝室给新人聊天洗脑)、压阵(大小主任去其他寝室对比较难搞定的新人谈话,让对方安心留在传销组织)等。

韦某民任大老总期间,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16人,收取传销资金共计120.9万元;缪某潮任大老总期间,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30人,收取传销资金共计307.71万元;周某锋任大老总期间,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超过30人,收取传销资金共计14.43万元。

非法拘禁犯罪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韦某民、缪某潮通过授意、指使或听取汇报等方式,由被告人李某意、陈某江、陆某军、李某宾、闫某雨、杨某力、楚某豪、杨某、杨某宝、盛某刚、王某、袁某龙、龚某炎、高某雪、李某义、缪某国(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刘某坤(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刘某燕(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花苑、隆兴佳苑、幸福新城、幸福世家、幸福锦园、南通市崇川区毓秀家园等传销窝点通过暴力威胁、强行收取随身物品、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

宣判

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韦某民、缪某潮、周某锋、李某、蓝某冰、陈某江、李某意、陆某军、范某独、吴某平、李某宾、洪某言、李某超、闫某雨、杨某力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韦某民、缪某潮、陈某江、李某意、陆某军、李某宾、闫某雨、杨某力、楚某豪、杨某、杨某宝、盛某刚、王某、袁某龙、龚某炎、高某雪、李某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后,崇川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韦某民、缪某潮等25名被告人6年6个月到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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