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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打着公司的幌子 以“双创共赢”为名从事传销活动 一名骨干获刑

摘要:11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公司的幌子,以“双创共赢”为名在沧州是从事传销活动。

11月2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公司的幌子,以“双创共赢”为名在沧州是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维为理事级别,承担领导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金某良(已判决)在沧州市成立沧州锦永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组织从高到低分为董事、理事、主管、高级会员、中级会员、初级会员等六个级别,对外宣称交纳50000元即可成为初级会员,每介绍一个新人加入,可以得到相应的提成,其中董事提14000元,理事提10000元,主管提8200元,高级会员提4000元,中级会员提5000元,推荐人直接奖励8800元,并称两年可赚150万元,以此吸引他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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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初,被告人李维加入该公司,打着公司的幌子,以“双创共赢”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截止2018年4月,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00人左右,形成组织层级6级。李某维为理事级别,承担领导职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另查明,自参加传销活动以来,被告人李维获利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维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在该传销组织中级别较高,承担了管理、协调等职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李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李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健维违法所得10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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