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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

摘要: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日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

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
日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等11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华、赵某斌、邓某宪、齐某春、金某、赵某玮、王某自2011年起相继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或称“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交纳38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申购1份份额方能加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以此类推,10份即3800+3300 ×9=33500元) 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发展三名直接下线。
该传销组织通过“五级三晋”制对团队进行管理,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参加者分为业务员(B级,1-2份)、业务组长(D级,3-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经理(B级,65-599份)、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600份以上)五个级别,并规定相应晋升条件。高级业务员负责管理下线、上传下达、发放提成款或者收取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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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君、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华、赵某斌、邓某宪、齐某春、金某、赵某玮、王某参加了以“移民经济”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下线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至少30人以上。

其中被告人赵某君、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350万元以上,被告人朱某云、查某玲、胡某云、明某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斌、邓某宪、齐某春、金某、赵某玮、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40人以上,120人以下。

上述11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秀峰法院
值班校对丨全? ?元
值班编辑丨李? ?杉
值班主任丨黄凌艳
桂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

《以案说法》
第七期
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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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3)主持人
传销是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近年来在我市发展较快,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传销,为什么那么多人陷入传销的骗局?传销组织究竟是怎样骗人的呢?本期的《以案说法》,让我们共同关注打击传销这一话题。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庆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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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3)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陈庆邦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以案说法”。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3)主持人
陈副局长您好。我们都知道,传销是一种骗局,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是传销呢,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一个概念。请您能给我们简单地来介绍一下。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7)传销三大特征:入门费 拉人头 复式计酬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8)陈庆邦:传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与者交钱加入组织并发展下线,不断层层复制发展,组成层级体系,从下线所交费用中,按层级计提报酬分成,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通俗地说,只要符合交“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实行“复式计酬”这三个特征即为传销。主持人:日常生活中,我们去如何识别传销呢?陈庆邦:首先,当有人把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警惕,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我们只要把握住这三个特征,就可以清楚地识别传销。一是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主持人:据我了解,经过多年的发展,传销的形式是越来越多样化,隐蔽性也是越来越强。目前,我们防城港市的传销活动是主要有哪些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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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7)传销三大手段:感情牌 投资牌 政治牌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8)陈庆邦:从我市查处的传销组织的特点来看,他们惯用的形式和手段主要有几种:一是打“感情牌”。通过骗家人、同学、战友、老乡等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又以谈恋爱为名拉传销的居多,常以中老年人为拉拢对象。二是打“投资牌”。借“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电子商务”“资本运作”等为幌子,以投资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人参加传销。例如:防城区2016年、2017年查处的“云数贸”“国玺投资”就属于这种类型。三是打“政治牌”。随着多项国家利好政策叠加落地防城港市,传销组织打着“北部湾大开发”“金融创新”“激活民间资本”等各种旗号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目前,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是在我市最盛行的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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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7)我市查获2.2万余涉传人员 刑事拘留291人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8)陈庆邦:2019年以来,全市公检法司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坚决执行市委李延强书记“周周有行动,月月大清查,季季有战果”的指示要求,严打移动式传销、涉传组团“传销宴”,清查涉传出租屋,打体系,抓头目。立涉传行政案件5546件,查获涉传人员22524人,罚没款2270万元,立涉传刑事案件83起,刑事拘留291人,逮捕241人,移送起诉212人,扣押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约5000多万元,打掉50多个传销体系。主持人:那这其中也有不少的大案要案吧。陈庆邦:是的。主持人:那接下来,让我们观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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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梁某某等23人先后缴纳申购款加入“资本运作”组织,并以“资本运作”名义诱骗他人缴纳申购款加入该组织,激励他人继续发展新成员加入,所有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体系,实行“五级三进制”,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其缴纳的申购款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017年国庆前后,该组织团队从北海市迁移到防城港市港口区继续发展,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贺某某、陈某、梁某某等23人均起到使组织发展壮大的组织、领导作用,且均已达到A1至A6级“老总”级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15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3名“资本运作”传销“老总”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领刑一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至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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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3)主持人
在上述的这起案例当中,23名涉传人员分别被判处了一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罚金。下面我们来连线一下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的潘昆龙律师。潘律师您好,那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传销都有哪些规定呢?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3)律师
谢谢主持人。目前,关于传销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禁止传销条例》。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参与者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3)主持人
参加传销活动在法律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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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桂林11名传销人员被判 曾运作“西部大开发”传销项目;防城港:以“资本运作”名义传销 23名“老总”获刑插图(8)律师:非法传销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首先,我们来看行政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违法行为主要有四种:一是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是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接下来我们来看刑事责任。组织或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可以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持人:谢谢潘律师。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我们一定要严厉打击。

陈庆邦:是的,但单单靠执法部门的力量是有限的,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借此机会,我呼吁全体市民杜绝诱惑,远离传销。如果您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请拨打110,或者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我们将按规定给予奖励。主持人:好的。感谢嘉宾跟大家分享识别传销有关知识。同时也感谢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收看我们的节目。希望通过今天的节目,让大家对什么是传销有更清楚的认识,从而自觉远离传销,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观众朋友们,今天的《以案说法》节目就要跟您说再见了,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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