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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西安从事“连锁经营”传销活动 永宁一男子被公诉

摘要:2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在陕西省西安市加

2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在陕西省西安市加入“连锁经营”又名“1040国家阳光工程”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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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是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为名,收取参与者申购资金从中抽成获利,形成上下金字塔式传销网络,推行“五级三晋制”运营模式,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共5个级别。

 

申购一份(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申购21份(69800元)就能成为主任,发展三个主任级别的会员就可晋升到经理级别,累计发展29名主任级别的会员就能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并谎称“上总”以后就可以获得国家奖励的1040万元巨额奖金。

 

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先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0人以上,层级达到3层以上,利用下线交纳的申购款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还为该传销组织提供其个人开户的银行账号用于收取传销人员的申购款。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加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下线吸纳申购资金,获得提成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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