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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在牡丹江开展“中绿”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摘要:12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虚构的“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号,被告人刘某林、

12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虚构的“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号,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明先后加入该组织,在牡丹江设立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林加入“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牡丹江的分支组织参与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以寝室为单元的传销网络,由低到高设置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级别,并制定由业务员、组长、主任到科长再到经理的晋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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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人及下线投资购买虚拟的“康复德牌增益胶囊产品”数量确定级别,限定每人最多投资15套。下线每购买一套“产品”,除本人外,其他相关人员分别得数额不等的直销奖、大差额奖、小差额奖和育成奖,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该组织使用1040管理软件进行统计,2018年5月前,规定每套“产品”投资金额为2900元,2018年5月后,改为每套“产品”投资金额3900元。刘某林于2017年9月升任经理级别。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明所在“中绿”原传销组织经理周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林合作后,刘某林继续任经理,对合作后的传销组织进行策划、操纵,刘某明为总扶持科长,受刘某林直接领导,协助其进行管理、协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明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另查,被告人刘某林于2014年10月在牡丹江市加入该传销组织,2017年9月升任该传销组织经理。对其所在分支进行组织、领导。刘某林通过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行为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明于2016年在牡丹江市加入该传销组织,2019年4月任刘某林传销分支总扶持,协助刘某林对该传销网络分支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至2019年7月期间刘某林每月给其300元补助,刘某明通过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行为获利900元。抓获刘某林时在其处扣押黄金首饰、手表及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林、刘某明以“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模式为依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刘相林系在传销活动中起操纵、管理作用的人员,刘成明系在传销活动中起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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