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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公司拥有千亿欧元?福建“环运股东期权交易”特大传销案二审审结

摘要:“公司拥有金额高达千亿欧元、2500艘的“一带一路”国家巨额造船订单,现在购买公司的“股东期权”后,

“公司拥有金额高达千亿欧元、2500艘的“一带一路”国家巨额造船订单,现在购买公司的“股东期权”后,公司上市时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实际上,这是传销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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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的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该传销团伙首犯陈某元等14名主要人员,在一审期间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9年到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判决书上显示,2015年6月,被告人陈某元在福安市注册成立东起海浪公司。2016年10月,被告人郑某华在福安市注册成立环运公司。之后,陈某元多次与被告人陈某忠、郑某华商量并实施,以郑某华名下的环运公司交由陈瑞元进行运作,郑某华控制的实体企业环澳公司的办公楼、食堂、饭厅等租借给环运公司使用。

 

陈某元等人以环运公司为平台,依托环澳公司的背景,对外虚假宣传环运公司造船业务的获利能力及要上市等,进而以“股权众筹募集造船资金”的名义引诱会员投资环运公司,并以环运公司名义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互联网建立“环运股东期权交易”平台系统,搭建成环运公司传销活动的平台架构。

 

2017年,环运公司传销活动在受聘的陈某华、吴某耀等人的团队负责对外融资失利后,转而聘请以被告人王某为负责人,包括被告人王某军、蔡某兵、范某军及林某辉、彭某香在内的招商团队。

 

2018年2月2日,章某升代表环运公司与王某等六人招商团队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王某负责带领招商团队为环运公司策划、制定“股权众筹”集资工作,并领取相应的提成。

 

该招商团队还招募全国各地域的推广人员,其中被告人孙某楠、郑某丽分别负责在内蒙古兴安盟、温州市进行推广。被告人高某芳负责协助招商团队的后勤工作并积极为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环运公司还聘请被告人唐某鸿为讲师,负责对外讲课吸引投资。

 

上述各被告人在进行环运公司传销活动中对外谎称环运公司、环澳公司实为一体,环运公司拥有金额高达1000亿欧元、数量达2500艘的“一带一路”国家巨额造船订单,并在深圳、香港挂牌上市等谎言,通过组建招商微信群、开讲空中课堂等方式,组织、拉拢人员免费前往环运公司福安总部考察,从而在无实际经营业务、不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以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鼓动并大肆发展会员进行环运公司股权投资。

 

同时,设立静态收益和动态提成收益进行会员返利,静态收益是会员在系统拆分时公司按一定比例及会员等级给予分红,动态收益是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奖励收益;又通过设立直推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等奖励来诱导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从而不断以后续会员的投入资金来支付上级会员的返利,骗取财物。

 

另还,对外鼓吹投资环运公司的会员可以入股陈瑞元的东起海浪公司来获取巨额上市收益,吸引会员进行二次投资。

 

至2018年11月5日止,环运公司“环运股东期权交易”平台系统发展会员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5453名,经身份证重排后为10449人,涉案资金达1亿多元。

 

原判认为,陈某元、陈某忠等14名被告人以股权众筹募集造船资金为名,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组织、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陈某元等14名犯罪人员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元、陈某忠、王某、章某升、范某军、孙某楠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为,各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责令追缴、没收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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