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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会员45人 涉案250余万元 打着炒外汇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摘要:2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炒外汇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曹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会员

2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炒外汇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曹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发展会员45人,涉案资金254.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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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寇某艳向刘某利(均已判刑)介绍可以利用新西兰“BSGlobal”公司(以下简称BS公司)作为平台托管代炒外汇,该公司对客户的本金有信托公司作担保,收益丰厚。

后刘某利联系了被告人曹某及梁某、王某4(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在邯郸市丛台区龙泽天下快捷酒店等处听寇某艳、闫某(另案处理)等人讲解BS公司的投资模式,即客户投资1万英镑(相当于10.5万元人民币)就能开户并获得会员资格,每个月按照一次性投资数额获得7-13%不等的盈利分红,还可以获得所发展的第一代至第八代客户的20%-5%不等的佣金。

2014年7月至2015年月,被告人曹某伙同梁某等人先后租用邯郸市滏水名居、赵都新城及金世纪新城单元房作为办公场所对前来投资的客户讲解BS公司的投资模式,宣传该公司合法且投资安全。其中被告人曹某负责保存客户投资票据,把投资客户的资料上传BS公司,同时将BS公司发的会员号及密码提供给客户。被告人曹某伙同梁某共发展9个层级45人参与投资,直接收取参与传销获得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254.4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炒外汇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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