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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投资还有联盟?实为传销骗局

摘要: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以高额的投资利润及发展下线提升级别获取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数字货币"传销案。

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以高额的投资利润及发展下线提升级别获取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数字货币”传销案。

 

经审理查明,“数字货币投资联盟网络平台”传销(包括但不限于AR、VAST、MARK)的创始人为该传销组织中最高级别的“十大常务理事”,除此之外,传销组织级别从高到低为“独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群主”、“社员”。

 

参与人在上线的介绍下需要投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金才能获得资格进入网络平台投资数字货币,成为“社员”,并加入上线的“群”;“社员”每四天买卖一次数字货币,只要按照“群”内的买卖指令操作,每次都可以获得1.5%左右的盈利,每个月盈利约10%。

 

“社员”每次操作后,需要将自己盈利的30%上交给自己的上线“群主”;“社员”发展九个下线投资人进入平台进行投资后,可单独建“群”(直属群),成为“群主”。

 

“群主”除可以通过平台买卖数字货币获利外,还可以获得群内成员每次交易盈利的30%作为提成,但其中的三分之一要上交给“群主”的上线(上线级别若低于下线则无需上交)。

 

“群主”除直属群内保持15名社员、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外,下线“社员”中有四个升级为“群主”,单独建“群”(下级群),则可以升级为“理事”。

 

“理事”一是可以通过平台买卖数字货币获利,二是扣押获得直属群内成员上交的30%盈利,但其中的三分之一要上交给“理事”的上线,三是扣押获得下级群群内成员每次交易盈利的10%,四是如果下线所有群每月投资资金增量在35%以上,当月就可以获得增量资金3%提成,于次月15日由联盟管委会发放到理事账户;如果下线中有四个“群主”升级为“理事”,上线“理事”则可以升级为“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一是可以通过平台买卖数字货币获利,二是必须解散直属群,但如果存在直属的“群主”,扣押获得直属“群主”的直属群内成员每次交易盈利的10%,三是如果下线所有群每月投资资金增量在25%以上,当月就可以获得增量资金0.5%提成;如果“常务理事”的团队扣押独立对接运营一种数字货币就可以成为“独立常务理事”。

 

“独立常务理事”的获利方式除如果下线所有群每月投资增量在25%以上,当月就可以获得增量资金1.5%提成外,其余与“常务理事”相同。上述所有获利均以平台货币(包括但不限于MKC)的形式发放到各级别投资人的平台账户,平台货币可提现。

 

殷某系该组织中“独立常务理事”级别的组织者,于2018年8月通过“张文香”的介绍,加入该组织,并在江西省、山东省、浙江省、湖南省范围内推广平台发展下线成员,先后发展了“刘某”、“雷某春”、“刘某梅”等人,“雷某春”又发展了被告人邓某夫等人,邓某夫为该组织中“理事”级别的组织者。

 

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先后发展了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除直属群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级群共计18个,发展人员层级在三层以上,人员在120人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夫、邓某某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以高额的投资利润及发展下线提升级别获取提成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邓某夫、邓某某缓刑四年和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反传防骗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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