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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传销须突破法律困境

摘要:2005年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9条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可见打击网络传销是该条例的重要任务之一。遗憾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

2005年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9条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可见打击网络传销是该条例的重要任务之一。遗憾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

打击网络传销首先应解决执法机关面临的管辖难、查处难问题。各地工商部门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能就本辖区的网络传销活动进行查处,对全国性乃至跨国性的网络传销则无法斩草除根。加之法律没有赋予查处部门(工商部门)网络监控权,也没有赋予网络监控部门(公安网络监管部门)对传销的查处权,以致执法效果不彰。可见打击网络传销需要各执法部门有效的协调作战。为了有效打击国内的网络传销,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种各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360度全方位、24小时全天候的执法监管合作机制。整合包括工商、公安经侦、网络监控、电信、银行等机构的管理资源,以增强执法的竞争力。在强调各执法部门职责明确的同时,也要强调彼此之间的紧密合作。比如网络监控部门发现网络传销,要立即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查处过程中,对可能涉及犯罪的,要立即通知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介入。电信部门负责控制传销网站的相关信息,并负有屏蔽或关闭非法网站的职责,若服务器设在国外,应立即关闭其因特网出入口信道。银行则负责对涉嫌为传销组织的账户进行控制。另外,法律还需明确上述执法部门违反法定职责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打击跨国的网络传销,则需要妥善解决国际法律冲突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加之各国对传销的态度不一,签订国际公约的难度大、周期长,所以要重视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加以解决,比较可行。

打击网络传销应强化网络运营商的自律监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各类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者,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同时也规定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文而言,就是网络运营商有法律义务制止和举报网络传销行为。但本办法自2000年公布实施以来,对督促网络运营商制止和举报其网站上的网络传销行为的效果并不理想。从现阶段的实施效果来看,应设计出以较低的监管成本和更好的执法效果的法律制度来强化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义务。首先,积极指导网络运营商建立健全与执法机构的协同查处网络传销的工作机制。其次,加快建立网络运营商不良记录数据库系统,对网络运营商的网站上传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包括传销),经查处属实后,作为该网络运营商的不良信息记录在案。然后将记录与网络运营商申请延展网站经营资格、评价网站信用等级、申请银行贷款等行为相关联,促使网络运营商加强对自己经营网站的自律监管,使执法机关能通过直接监管网络运营商实现间接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是打击网络传销的必要途径。单靠执法部门的力量在网络信息的海洋中发现并打击传销是远远不够的。执法部门要有效获得网络传销的案源信息就需要扶持社会民间力量,打人民的战争。《禁止传销条例》第6条虽设有举报传销奖励制度,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细致的操作性强的举报传销奖励制度。鉴于网络传销大多涉案金额巨大,奖金数额以涉案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结果。举报传销奖励制度可实行分档定额奖励的方法。进一步完善奖励制度会更好地调动民间力量的举报积极性,执法机关就能得到人民群众更有力的支持,进而有效威慑并打击网络传销。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尹红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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