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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交所bgoex靠谱么】邓建鹏 | 日本区块链监管政策与实践分析

摘要:在东亚诸国的区块链相关监管政策中,日本算得上是比较开明又谨慎的一个国家。

在东亚诸国的区块链相关监管政策中,日本算得上是比较开明又谨慎的一个国家。一方面,日本发生过“门头沟”事件,惨痛经历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使得该国数年内对此如“杯弓蛇影”。另一方面,日本近年又在国家层面积极通过立法,大胆视比特币为一种合法支付手段,主流虚拟货币承担了部分货币的功能,这在保守的东亚地区,有些不可思议。与东亚诸国比,日本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监管比较开放(关于东亚诸国区块链监管政策的比较分析,详见邓建鹏、孙朋磊:《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9 年版)。不过,与美国和中国这样的区块链创业大国比,日本的创业项目相对有限;其炒币的狂热,自无法同近邻韩国一比高下。

但是,日本的经济体量巨大,区块链及金融领域的发展基础极其雄厚。因此,一方面其监管政策走向可能对全球政策产生积极影响,值得中国监管当局重视;另一方面,巨大市场是虚拟货币交易的良好基础,因此吸引了国内数家交易机构巨头前往日本拓展市场。综合上述两方面,对日本的政策与实践进行详细分析,极富价值!

一、监管政策的背景

日本是世界上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前沿国家,其通过立法形式,正式承认比特币作为合法支付手段。日本同时是最早对区块链和比特币建立监管机制的国家,成为许多国家参考的样板。中国人民银行在 2013 年发布关于比特币的风险提示,2017 年上半年进驻一些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调查,但相关监管规则尚未出台。作为金融发达国家,日本的监管规则对中国未来监管与立法,颇有启示意义。本章试对日本法律内容详述,并探索其对中国借鉴的可能。

曾是世界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机构──日本 Mt.Gox 在 2014 年发生巨额比特币被盗事件,该交易机构称有近 85 万个比特币被盗,其中 75 万个属于客户所有,被黑客盗窃的比特币市值当时高达 4.8 亿美元,投资者损失极为惨重。此事件让日本监管者一度收紧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的监管,造成日本在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落后于其它一些发达国家。虽然日本监管部门──金融厅(FSA)一直在探讨如何对虚拟货币进行管理,但直到 2016 年年初,日本政府重新重视区块链发展,希望跟上全球节奏。

与此同时,为应对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环境变化对金融相关法律的影响,在 2016 年 5 月 25 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支付服务法》(有中国媒体亦称之为《修正资金结算法》)。日本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制,主要规定于《支付服务法》,新法于 2017 年 4 月 1 日实施。该法第 63 条之后增加了“虚拟货币”一章,正式承认虚拟货币为合法支付手段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内,成为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法律保障的国家。新增章节引进登记制度,监管从事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易的平台。除《支付服务法》外,日本政府为配合其实施,在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布《资金结算法施行令》(2010 年政令第 19 号,
2017 年 4 月 1 日实施)和《虚拟货币交换业者内阁府令》(2017 年内阁府令第 7 号,
2017 年 4 月 1 日实施),对资金转移、资金清算、认证从业者协会、纷争解决等有十分详尽的规定 。【1】

此外,作为金融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日本金融厅亦适时发布若干指导意见或解释,指导适用相关法律,如《事务指南第三分册:金融公司相关 16
虚拟货币交换业者相关》《公众评论概要及金融厅的相应观点》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虚拟货币应用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不同场合,也涉及到其他法律适用,如《金融商品交易法》《银行法》《犯罪收益转移防止法》《消费者契约法》等。【2】

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发展最初几年,日本用户使用比特币进行消费需要缴 8% 的消费税。日本立法机构曾多次对取消比特币消费税进行讨论,直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对《消费法施行令》(1988 年政令第 360 号)进行修改,第 48 条第 2 款规定虚拟货币的转让不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2017 年 7 月 1 日,修订后的《消费法施行令》法律生效,正式取消 8% 的比特币消费税,日本超过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数字货币市场。

虽然数字货币在日本可以像法定货币一样作为支付方式并且被取消消费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货币投资所得利润无需缴税。2017 年 12 月 1 日,日本国税厅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所得的计算方法等》指出,卖出或使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所得利益,原则上被归类为杂项所得,需要进行所得税申报。【3】根据彭博社报道,在 2017 年规定比特币交易的资本收益是一种“杂项收入”后,日本国税局表示
,数字货币投资者现在得在 2018 年 2 月 16 日-3 月 15 日提交年度报税单时申报自己的利润 , 税率适用范围是 15%~55%。【4】

二、监管政策详解

日本政府允许虚拟货币交易,但其背后的监管体系很严格。日本政府加强监管虚拟货币,目的防止虚拟货币被用作恐怖组织资金,保护交易者权益及防范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等违法行为。与美国等国家的立法一样,日本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均以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为主要“抓手”。监管法案中所谓的“虚拟货币交换从业者”,即中国民众熟知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比如火币网,等等。

根据日本新修订的监管规范,虚拟货币可充当结算手段,从事虚拟货币与现金之间兑换的交易机构必须到日本金融厅登记。金融厅作为监管部门,有权进入交易机构检查,并向交易机构发出整改业务或停止交易的命令。下文对日本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具体监管制度进行介绍。

(一)强制登记的要求

修订后的《支付服务法》“虚拟货币”一章于 2017 年 4 月开始实施。在法律实施之日,已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机构需在实施日起 6 个月内登记申请。交易机构正式登记申请前也将适用《支付服务法》。法规强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登记注册,是便利统一监管的基础。《支付服务法》63 条第 2 款规定,未经内阁总理大臣登记,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虚拟货币交换业”的业务。否则,根据《支付服务法》107 条 2 号、5 号规定,未经登记注册而从事“虚拟货币交换业”,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登记注册的一方,“将被判处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以 30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两项并罚”。

交易机构登记注册时,需提交包括未来三年的收支预测在内的各种文件。申请资料主要包括商号及住所、资本金金额、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营业场所名称及所在地、董事及监事、外国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在日本代表人的姓名、运营的虚拟货币的名称、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内容及方法、虚拟货币交易业务部分向第三方委托的情况,等等。此外,在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基础上,政府还会对其准备状况进行听证和实地调研。

内阁总理大臣在申请者具有下述任意一项规定或者申请者提交的文件中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者重要事实的记载有欠缺时,将拒绝登记注册申请。这些事项包括: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外国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仅限在日本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在日本没有代表人,等等。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前款规定拒绝登记注册时,应及时公布理由,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

《支付服务法》对国外从业者作了强制登记规定。在日本以外的国家获得注册与经营许可的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在日本经营,必须依法在日本重新登记。即便是在外国已经根据与《支付服务法》相等价的法律,进行过与“虚拟货币交换从业者”相同类型的登记注册,诸如美国纽约州的行政规定,这些国外的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如果没有按照《支付服务法》63 条第 2 款规定,以“虚拟货币交换从业者”身份进行登记注册,那么对所有居住在日本国内的居民,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关虚拟货币交换业的劝诱。在这里提到的“与虚拟货币交换从业者相同类型的登记注册”,指的是根据日本金融审议会《关于结算业务高度化的工作小组报告》(第四回)事务局说明材料“关于海外监管制度的概要”,基于诸如美国纽约州的行政规定,以及德国、法国以及瑞士的相关法案所设立的资格制度等。

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在第 63 条之 3 第 1 款各项规定的任一事项发生变更,均应及时向内阁总理大总申报。在收到申报后,内阁总理大臣应当将申报事项登记在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登记簿中。

2017 年 8 月,日本金融厅透露大约有 50 家比特币交易所已向该机构提交了注册文件,并成立了专门监督数字货币的小组。2017 年 9 月,日本金融厅(FSA)发布了首批得到许可的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名单。首批获得牌照的日本境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包括 Bitflyer、Zaif、BTCBOX、GMO、QUOINEX、BitBank、Bitpoint 等在内的 11 家交易所。【5】据我们调研,至 2018 年 9 月前后,已经有一百多家交易机构呈交注册申请。

(二)受监管的几大核心业务

根据《支付服务法》第 2 条 7 款,作为登记对象的“虚拟货币交换业”,包含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业务:①虚拟货币的买卖以及与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换;②从事①中所规定行为的媒介、经销及代理;③基于①及②中所规定的行为,对交易者的金钱及虚拟货币进行管理。

其中,“虚拟货币的买卖以及与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换”,是指主动成为交易者(顾客)的对象,从事虚拟货币买卖及交换业务。例如,虚拟货币的销售场所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所等,顾客可以购买比特币,或者将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交换。此外,从事虚拟货币的投送交付业务(相当于法定货币的汇款业务),只要伴随了虚拟货币买卖机制,则也同属于“虚拟货币交换业”的范畴。

至于“媒介、经销及代理”,指的是接受顾客订单,为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充当代理行为。“媒介”指的是在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将某个顾客的卖出委托和其他顾客的买入委托进行匹配的行为。而“经销”及“代理”指的是接受某个顾客的委托,进行买入或卖出的行为。

“基于①及②中所规定的行为,对交易者的金钱及虚拟货币进行管理”指的是,例如在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对进行交易的顾客所持有的虚拟货币,以及购买或销售虚拟货币所用的金钱进行管理和保管。此业务行为的必要条件是管理“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换”,因此诸如在线钱包(以保管虚拟货币为目的的在线账户)仅仅是存储虚拟货币,或者供交易者之间进行转账的业务并不属于此条规定。

除了上述《支付服务法》的规定以外,根据日本《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2 条 2 项 31 号,虚拟货币交易还应执行反洗钱规定。交易机构作为《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中所定义的“特定事业从业者”,负有以下义务:①开设账户时以及交易时的确认义务(《防止犯罪收益转移法》4 条);②确认记录及交易记录的制作和保存义务(同法案 6、7 条);③对于可疑交易的申报义务(同法案 8 条);④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完善(从业人员的教育、统筹管理者的选任、风险评估报告的制作、监察等)(同法案 11 条)。

(三)“职业”化交易的限定与财务规范

随着虚拟货币逐渐普及,当前虚拟货币交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持有者之间私下的、偶发的交易;二是相关机构以虚拟货币交易为职业,以之作为盈利的行为。日本法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仅针对后者。根据“事务章程”的规定,职业化的交易指的是具有“公众性”(面向大众),且具有“反复持续性”的对虚拟货币进行买卖和交换的行为。关于“公众性”及“反复持续性”,不仅包括在现实中将具有对“公众性”的行为进行反复持续的情况,也包括原本预定进行“公众性”和“反复持续性”行为的情况。

因此,如果仅仅是以结算和投资为目的进行虚拟货币买卖和交换,以及诸如一般投资者为个人利益频繁的虚拟货币买卖与交换,不属法律规定的“虚拟货币交换业”。

虚拟货币交易机构事实上具有准金融或金融属性,在财产要求上设置一定门槛,对维持行业健康发展也是必要的。日本法律要求交易机构必须具备“内阁府令所规定的基本财产”。根据内阁府令案第 9 条,交易机构①最少持有 1000 万日元的资本金额,
②净资产额度不能为负。根据《支付服务法》63 条之 14 第 3 项规定,为了保证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对于财务报表等资料,从业者有接受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对此实施外部监察的义务。

(四)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准则

基于曾经是世界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机构 Mt.Gox 公司破产事例,及鉴于虚拟货币买卖伴随的风险,监管制度以保护交易者为重要目的。《支付服务法》第 63 条 7-12 款对交易机构设定如下行为规范:①禁止名义出借(比如甲公司有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资质,它让乙公司用甲公司的名义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此种行为被禁止);②信息的安全管理;③对受委托方的指导;④关于交易者保护等措施(为了防止错认而进行的说明、信息提供的义务);⑤交易者财产的管理义务;⑥与指定的虚拟货币交换业务纠纷解决机构的签约义务等。

其中第 6 项涉及对新生事物纠纷解决机制,值得关注。法律要求针对各种纠纷,交易机构应当根据以下各项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其一,指定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纠纷解决机构存在的情况下,与指定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纠纷解决机构就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缔结程序实施基本合同;其二,指定虚拟货币交易纠纷解决机构不存在时,采取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相关投诉处理及纠纷解决措施。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在根据前款规定签订程序实施基本合同时,不得公布该指定虚拟货币交易纠纷解决机构的商号或者名称。

上述各项监管制度均以保护交易者为目的。其中特别对交易者有直接影响的是④关于交易者保护等措施(为了防止错认而进行的说明、信息提供的义务),与⑤交易者财产的管理义务。作为保护交易者权益的措施,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具有对交易者进行说明并提供信息的义务。

(五)交易所的信息与风险提示义务

根据《支付服务法》63 条 10 款,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交易的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对交易者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对交易者的交易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保护交易者权益的措施,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具有对交易者进行说明并提供信息的义务。

至于向交易者说明的内容及必须提供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据内阁府令案 16、17 条规定,必须从一开始就通过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进行明确说明。据内阁府令案 16 条第 2 项及 17 条 1 项,应说明的信息包括:①
交易的虚拟货币不是本国通货或外国通货;②交易的虚拟货币,其价值不能由特定的一方保证的情况下,或者能够被特定的一方保证的情况下,当事者的名称、商号及名称和其保证的内容;③
能够防止将其他交易的虚拟货币与本国通货或者外国通货错认的参考事项;④ 关于所交易的虚拟货币的概要;⑤
如果存在因所交易虚拟货币的价值变动而直接造成损失的风险时,说明风险及理由;⑥
除以上情况,如果存在可能影响交易者的交易判断,并由此直接造成损失的风险时,说明风险及理由。根据内阁府令第 17 条第 1 项第 6 号的规定,所应该解释的内容还包括,例如,存在由于虚拟货币特性(在电子器械及其他的物品上通过电子方法所记录的财产价值,而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能够进行转移),或由于遭受网络黑客攻击导致虚拟货币消失或价值减少的风险。

此外,在“事务章程”II-2-2-1-2 (1)还对说明时的方式及方法做了明确指示。对不同的交易形式,应考虑各种不同的说明方式。例如,在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情况下,交易者阅读电脑屏幕给出的说明事项后,在理解其内容的基础上点击屏幕上的按钮等方法;而在当面交易的情况下,根据书面交付及口头说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记录的方法。“事务章程”II-2-2-1-2 (2)举例详细记载了被要求的说明内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对于其业务如果提供杠杆交易,那么交易者就存在遭受到比例于杠杆率的高额损失的风险,因此,也应当向交易者就杠杆交易的风险大小进行适当解释。

(六)交易所及交易者财物的区分

《支付服务法》63 条 11 款第 1 项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必须将交易者的金钱或虚拟货币,与自身的金钱或虚拟货币进行区分管理。至于具体区分管理的方法,依照内阁府令案 20 条 2 项 1 号,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将自身的虚拟货币与交易者的虚拟货币进行明确的区分管理,且不同的交易者之间也要区分管理。具体管理方法为能够明确区分交易者的虚拟货币与自身固有资产的虚拟货币,且能够立即明确分辨不同交易者拥有的虚拟货币,包括在自身的账簿上能立即对交易者的虚拟货币数量辨别的状态。

以比特币为例,所要满足的要求是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比特币与交易者的比特币分为不同账户进行管理,并且能在账簿上掌握交易者所拥有的比特币数量。不过,法规不要求对每一个交易者都创建一个不同的比特币账户进行分别管理。关于交易者财产的保护(破产隔离)方法,日本目前还在讨论之中。

考虑到此前在日本国内的交易所曾经出现过先前所述的破产事件,根据《支付服务法》63 条之 11 第 2 项、内阁府令案 23 条,在对交易者资产进行区分管理的基础上,交易机构还具有接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区分管理状况进行外部监察的义务。虚拟货币交易机构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外部监察。
《支付服务法》108 条规定,针对违反《支付服务法》第 63 条之 11 第 1 项所规定的交易者的金钱和虚拟货币的区分管理义务的情况,交易机构负责人将被处以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两项并罚。

与之相关,法律提出对交易机构的账簿监督管理。《支付服务法》63 条 13 款-20 款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制作并保存账簿资料及报告书、附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监察报告书后相关报告书的提交、随机现场检查、业务改善命令等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内容包括:①账簿资料制作及保存义务(《支付服务法》63 条 13 款);②报告书的提交义务(同法案 63 条 14 款);③随机现场检查(同法案 63 条 15 款);④业务改善命令(同法案 63 条 16 款);⑤登记的取消(同法案 63 条 17 款);⑥登记的注消(同法案 63 条 18 款);⑦监督处分的公布(同法案 63 条 19 款);⑧废止的申告等(同法案 63 条 20 款)。

交易客户与交易机构自有资金作相应隔离,是防止日本出现交易机构监守自盗的重要途径。不过,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根据日本现行法律以及业界实践,交易客户与交易机构自有资金仅在机构内部账户作相应隔,并非寻求第三方(如银行)托管交易客户的资产。监管者亦尚未探索虚拟货币第三方托管的可行性和技术标准。这意味着交易机构仍存在私自动用交易客户资金的机会。

三、ICO 的监管与政策走向

就立法现状而言,日本对于 ICO 则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规则,但发布相应警示和处罚通告。2017 年 10 月 27 日,日本金融厅发布《关于 ICO——提醒投资者和从业者》,对 ICO 做出定义,同时对投资者与从业者进行提醒。文章提醒从业者,根据 ICO 结构不同,将会成为资金结算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等规制对象:①ICO 中发行的特定代币属于《资金结算法》(即前文所述的《支付服务法》,下同)中的虚拟货币,以其交易等为经营业务的从业机构需要向内阁总理大臣(各财务局)登记;未经登记从事相关业务者,属于刑罚对象。②在 ICO 具有投资性质的情况下,即使以虚拟货币支付,实质上将视同以法定货币购入,将会被认为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对象。文章同时提醒投资者,通过 ICO 方式购入代币,具有如下高风险:其一,价格下跌的可能:代币可能会价格急落,突然失去价值。其二,欺诈的可能:一般地,ICO 中会制作白皮书。但是,白皮书中揭示的项目可能得不到实施,或者所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被提供。投资者购入代币时,需要充分注意关于 ICO 的可疑劝诱,在充分理解上述风险、理解项目内容等基础上,责任自担地进行交易。【6】

2018 年 2 月,日本金融厅依《资金结算法》对设于澳门而未在日本登记成为虚拟货币兑换业者的 Blockchain
Laboratory 所从事的 ICO 经营和推销行为进行警告。2018 年 9 月 7 日,日本金融厅官网发布首例 ICO 相关处罚通告《关于对合格投资人等特例业务申报者的行政处罚》,这是日本金融厅首次对 ICO 相关从业者的正式处罚。涉事公司为 Dragoon
Capital
Co.Ltd(龙骑资本),此次涉事公司及个人,官方解释均因为欺诈性投资行为。此次事件中,因为涉事公司没有在金融厅完成登录,不符合日本《金商法》中投资业务规范。同时,这也是金融厅发布的第一份对个人的处罚通告。【7】

四、展望与思考

当前,虚拟货币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其飞速发展已然成为潮流和难以阻挡的新趋势。在这个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的“江湖”,无论是技术研发应用,还是项目融资,美国、西欧与东亚的中、日、韩三国均成为最重要的市场。在东亚三国中,日本成为虚拟货币立法的先行者。特别是在上述新法生效后,日本虚拟货币迎来重大利好,甚至一定程度助推比特币币值的上涨。自 2017 年年初以来,日本二十多万家商户开始接收比特币作为支付手段。我们在东京实地调研,亲见诸如 BIC
CAMERA 等日本颇富盛名的电器销售商店在店堂张贴告示,接受比特币支付,单笔上限为十万日元。通过扫码方式,完成比特币支付,简单易行。当然,上述宣传多于实质,日本比特币支付的普及与推广,尚需更长时间。

在日本相关监管政策中,前述法案的如下核心要点:强制交易机构登记;交易者权益保护;信息与数据安全管理;交易机构与交易者资金(包括现金与虚拟货币)隔离以及反洗钱机制,均对中国有颇多借鉴价值。研究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作为对虚拟货币进行公开交易的场所,属于经营金融业务,理应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和业务规则。日本从公法角度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立法已经较为完备,有利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其立法经验与我国的实践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值得借鉴。”
【8】

在 2018 年 1 月,日本虚拟货币交易所 Coincheck 遭黑客盗走 5 亿美元资产。【9】在那之后,日本金融厅(FSA)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审批变得更加严格,导致上百个交易所近年来长期等待牌照申请的通过。同年 9 月,日本交易所遭遇了另一场黑客攻击,虚拟货币交易所 Zaif 损失了 6000 万美元。【10】从以往经历来看,很明显日本交易所需要增强网络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正是日本相关立法中特别强调的重点。

近年来,针对虚拟货币行业,中国监管机构作出了巨大努力,包括中国央行前期及时向公众作出风险提示,以及 2017 年年初进驻和调查一些知名交易机构,排查风险隐患,调查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等等,直至最后叫停所有 ICO 与虚拟货币交易所。但是,要实现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控制其中的风险,中国当前尚欠缺长效监管机制。因此,推动中国相关立法,乃是监管者接下来的重要举措。我们认为,在金融领域追求安全第一乃势所当然,但在实践中若演化成金融安全唯一,则有可能对包括金融科技在内的区块链技术创新形成障碍。

我们认为,将来中国相关立法中,首先应强制“适格”的交易平台赴监管机构登记,并在时机成熟之际,向监管机构对接所有交易数据,以利监管,有效保护交易者权益。目前,大量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分设海外,均游离在中国监管者的“法眼”之外。有的交易机构甚至不顾及监管者的警告,继续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币”的杠杆服务;有的机构在没有任何金融监管者批准的前提下,违规向中国公民推出所谓“比特币 ETF 基金”;有的场外交易服务机构未作任何用户识别与反洗钱机制的情况下,即为中国客户提供交易服务,触犯中国外汇监管底线;有的交易机构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并且公司注册与服务器均设在境外。

结合日本最新立法实践,中国将来的监管规则,除强制登记外,还应重点关注交易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交易者资金(现金与虚拟货币)第三方存管、认真落实反洗钱机制、风险揭示和交易者权益保护等等,在推动虚拟货币及区块链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防范各种违法与犯罪行为。

引用:
【1】参见《日本:全球首例数字货币及 ICO 落地监管方案全调查》,载 http://www.mpaypass.com.cn/news/201803/09105516.html,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6 日。
【2】参见《日本虚拟货币法全面解析》,http://www.sohu.com/a/226353245_481520,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6 日。
【3】参见《日本虚拟货币法全景扫描》,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5092495546387561𝔴=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6 日。
【4】参见《日本加密货币投资者面临最高 55% 资本利得税》,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tech/697805.htm,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6 日。
【5】参见搜狐网《日本区块链行业研究:政府为何大力支持区块链和数字货币?》,https://www.sohu.com/a/203606454_498906,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6 日。
【6】参见《日本虚拟货币法全景扫描
虚拟货币风险》,http://www.gowintech.cn/a/2018/0318/32242.html,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6 日。
【7】参见链得得独家:《日本金融厅发布首例 ICO 非法集资处罚令》,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1179083354793953𝔴=spider&for;=pc,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6 日。
【8】杨东、陈哲立:《虚拟货币立法 : 日本经验与对中国的启示》,载《证券市场导报》2018 年第 2 期。
【9】参见 https://www.fxshell.com/article/28446,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8 日。
【10】参见 http://www.yocajr.com/news/21890,访问时间:2018 年 10 月 8 日。

作者:邓建鹏

来源链接:mp.weixin.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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