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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维权的众人们相貌

摘要:当数字货币的财富幻觉破灭时,一群币圈投资者成了维权人,踏上了“讨个说法”的道路。这些年,维权方式也从上门拉横幅、蹲点守人这类民间维权手段,向报警、起诉等法律手段过度。

数字货币的财富幻觉破灭时,一群币圈投资者成了维权人,踏上了“讨个说法”的道路。这些年,维权方式也从上门拉横幅、蹲点守人这类民间维权手段,向报警、起诉等法律手段过度。

然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路也并不好走。

手里的白皮书、聊天截图、项目或交易所公告是不是证据?报警后警方会不会予以采纳?公安机关立了案算不算维权有效?向法院起诉,有关比特币这类虚拟货币能不能主张财产权利?海外注册了主体的交易所如何在司法上判定管辖权?

这些问题,如同币圈维权者寻求法网解决纠纷时需要打的“怪”,关关难过。

币圈淘金客变维权者

原本来币圈淘金的人变成了维权者,李爽见过的此类案例不胜枚举。他曾在一家名为“币圈反割联盟”的自发组织里负责日常的社群运营,联盟会免费帮维权者组建社群,在社交平台发文曝光。

他管理过的社群里,每天都在上演各种币圈“滑铁卢”。有的人为一个项目“全仓梭哈”,或在某次交易中开足了杠杆,一下暴富起来;可总有人遇到“点背的时候”,投进去的钱或复利都打了水漂,“从此踏上维权之路。”

在币圈,投资者对财富的想象从不缺少张力。2008年金融危机后梭哈比特币,就像搭上了财富顺风车;或是在2017年全仓以太坊,快速完成财富积累。这种经历多数人不可复制。

2017年之后,币圈山寨币泛滥,交易平台群起,全仓买了空气项目或者遇上运营不良的平台的投资者,大多以亏损告终。其中一些人,成了维权者。

投资者陈晓(化名)一进币圈就碰了壁。去年6月中旬,他在FCoin先后投入32万元自有资金和借贷来的50多万元,购买了FCoin的平台币FT。在亏掉40万元后,他选择“割肉”止损。

没过多久,不甘心的他又用剩余的43万元买了一个名叫ARP的币,试图翻身。结果在买入的第三天遭遇ARP爆跌90%,43万元转眼不到13万。

7月20日晚ARP几分钟内跌去90%

“几乎一晚上赔了30万。”如同电影《一个字头的诞生》里的台词,“你可能因此而花开富贵,亦可能全军覆没。”那天夜里,陈晓一宿未睡。

他曾经加入了一个针对FCoin的维权群,几波人轮番前往他们打听到的“FCoin北京办公室”向该平台的创始人张健讨要说法。期间,他一度以“割腕”的方式要求FCoin予以补偿,最终未果。

陈晓后来想通了,带着剩余的13万回了老家,决定安心工作。维权的事儿,他几乎不愿再提起,他所在的维权群也逐渐偃旗息鼓。

李爽对“维权群”的变化路径十分熟悉。起初,维权群里的人大多同仇敌忾,维权会从线上走到线下,上门拉横幅、蹲点守人等招数时常出现在币圈资讯上。可时间一长,眼看维权无望的投资者会逐渐“离队”。

“拉横幅、蹲点守候,甚至报警似乎最后都没什么用,很多人考虑到维权成本太高,不仅钱追不回来,搞不好还给自己惹麻烦,得不偿失。”在他接触到的诸如数云链、PlusToken等维权事件中,多半无疾而终,他在的维权群往往过一段时间后“就废了”。

即便报了警,警方立了案,也不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就会有结果。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警方立案属于确保当事人的诉权,不代表警方会支持某一方的请求,“关键还得看证据。”

币圈人用得最多的凭证是截图,更进一步的,是和项目方或交易所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电报群信息等。这些东西在肖飒看来,仅仅是材料,“严格上不能叫做证据,只能算证据材料。”她建议,维权者可以收集一些实时的录音录像,对于静态的聊天记录,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而选择保全证据、走法律诉讼程序的币圈投资者,仍将面临各种考验。

比特币如何定性?法院主张不一

火币用户刘铭(化名)对维权难深有体会,他在该平台使用杠杆交易时两次爆仓亏损,自此走上了维权之路。他认为,他的爆仓亏损皆因火币平台原因,并非他自己的操作不当。

一次发生2018年3月8日。前一天晚上,比特币从10900美元下挫至9400美元以下。次日凌晨,刘铭在火币杠杆交易区上做空。3月8日,比特币继续下跌,而他做空的这笔交易则收到火币的爆仓通知,“我方向做对了,不知什么原因就给我爆仓了。”

他称,后来查看账户发现,他的账号被火币系统自动买入,导致爆仓,“我剩下的11.108个比特币也无法卖出,而且之后两天,我都无法进行正常交易。”

另一次发生在3月22日凌晨,刘铭又一笔做空交易被爆仓。

据36Kr当时报道,2018年的3月23日,多名投资者反应,在火币加杠杆进行投资时因杠杆异常被爆仓,其中包括空单。问题主要出现在3月22日火币网的一次卡顿,当日下午5:00到6:30之间,火币网杠杆系统出现异常,部分杠杆投资者由于卡顿出现了超额借贷,就此被判定为爆仓。

两次爆仓都让刘铭觉得不可思议,在上门找火币谈赔偿未果后,他在老家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将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在2018年4月3日获得了法院受理。

公开可查的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泉山法院驳回了刘铭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指向的标的物是比特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共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判定,“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原告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予以驳回。”

一审的裁定日期为2019年3月7日。也就是说,刘铭为了这起民事诉讼,足足折腾了近一年,“没想到,最后是因为‘比特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而被驳回了起诉。”

他一直记得,币圈的很多交易所在普及比特币时,都称之为“虚拟商品”,“是可以投资的。”刘铭提到的比特币定性实际上源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在这份通知里,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对此,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这个虚拟商品实际上是虚拟财产的一个子概念,其具有的财产利益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但比特币和另一个数字资产以太坊是否构成“资金”,还尚存在商榷余地。肖飒解释,即使它们具有“商品财物”和“资金”的相关性质,但两者与其他的原生代币一样,不属于财物,而是单纯的“数据”,具有区别于资金的特征。

作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当它在出现民事纠纷时,如何界定它的属性和价值?显然,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和法院都有各自的见解。

2018年8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裁定了一起有关比特币分叉币“比特现金”的合同纠纷案,原告为冯某,被告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

2017年1月12日至11月27日期间,冯某在OKCoin存放了38.748枚BTC。期间,比特币网路分叉出了比特现金,OKCoin在《关于比特币和BCC(BitcoinCash)的处理方案公告》中承诺,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用户账户内持有比特币,将按照用户拥有的比特币金额提供等额的比特现金。同年12月,当冯某在提取比特现金时发现,网页上的“领取”按钮已消失。

冯某将OKCoin当时所属的乐酷达公司告上法院。2018年5月10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冯某要求,乐酷达公司履行合同,将38.748个比特现金(BitcoinCash)打入他的比特币现金个人账户;乐酷达公司赔偿冯某38.748个比特现金的价格损失169,969.22元。

经过3个月的审理,海淀法院支持了冯某的部分请求,认为冯某要求乐酷达公司给付比特币现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支持;但有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在此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系基于何种权利”被法院认定为需“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对此问题的阐述中,海淀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原告无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如孳息)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但应当看到,比特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海淀法院也引用了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有关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为乐酷达公司向用户发放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没有违反上述两个文件规定。

对于冯某提出的由乐酷达赔偿比特现金下跌差价的诉求,海淀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是公知的事实,特定区间的价格波动不构成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刘铭和冯某两个案例中,同样引用五部委有关比特币属性定义的不同法院,在判定因比特币产生的债或利的纠纷时,结果不尽相同。这对于采用法律手段维权的币圈投资者来说,意味着司法维权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出海成标配 维权者难觅主体

无法确定的,不仅仅是对比特币等数字资产的司法定性,还包括维权针对的主体。

李爽见过的投资者报警案例中,搞清楚“谁骗了你”对维权者来说是个问题,“找交易所维权还好说,如果你参加了某个不知名项目的ICO,光凭一份白皮书,说明不了什么,因为人家可能是‘被站台’,也有可能是故意造假,碰到这种情况,背后的运营主体,往往很难找。”

他告诉蜂巢财经,很多投资者在找不到项目主体时,都当花钱买了个教训,“以后小心点,这是大部分人的心理活动。”

而对那些针对交易平台这类特定对象进行民事诉讼的投资者来说,找到运营主体同样困难。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表明,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销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代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央行等7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

中国监管部门将ICO定义为非法后,项目方、交易所“出海”成了一股趋势。在海外设立基金会或注册运营主体,几乎成了“国产币圈企业”的标配。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称,为了规避风险,有关方实际经营业务的主体往往将其VIE结构搭建到海外,甚至以海外主体的名义进行经营,“针对这种情况,投资者维权之路艰难,主要在于涉及国际法律援助,周期较长,相对成本也较大。”

自己亲自上阵打官司的刘铭,在与火币的法庭对垒过程中,大量的时间都在证明“火币是火币”。

他称,在证据保全的过程中,他一直在追踪火币的网址,试图证明“HuobiGlobalLimited”就是“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币网络公司”)和中国企业,他认为,被告“火币网络公司”始终是火币交易网站的主体和实际运营者。

泉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火币网络公司辩称,被告使用的网站系www.huobi.com网站,该网站的域名为huobi.com,该网站系区块链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只提供新闻资讯服务,并不提供任何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及交易平台。原告系在标注huobi.pro域名的网页(即www.huobipro.com的网站)注册和登录,原告登陆并注册操作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站并非被告的网站。

最终,裁定书给出的“驳回起诉”原由中并未涉及被告适用主体的问题,仅提到“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

刘铭不服该判决上诉, 7月22日,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同样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维持一审裁定。他的法律维权之路就此变得艰难。

“9·4”监管之后,“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为交易平台在中国标注了红线。这是否意味着,有关方只需将运营主体搬到海外就一劳永逸?

“关于管辖权问题,各个国家采取的基本都是‘长臂管辖’,即只要与我国地域、人员、利益、国际责任相关的案件,咱们都有管辖权。”肖飒说。

按照肖飒的解释,即便有关方的主体身处海外,如果消费用户是中国公民,受损用户也是中国公民,这些“出海”主体理应难逃受到中国法律的规制。

近期,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接连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展整治。11月21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并通知各区整治办、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经侦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也发布了《关于交易场所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如有外埠交易场所‘重点为金融资产交易所’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多地监管的动作,重新让针对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维权的用户看到了希望。

在辗转公安、法院、金融监管部门甚至检察机关后,刘铭说他不打算放弃,相较于赔偿,他更像是在寻找一个答案,“我就想弄清楚,我的亏损,平台到底有没有错,哪里能规制那些国内投资者也能交易的、所谓的海外平台?”

来源:蜂巢财经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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