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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锁经营”为名在成都开展传销活动 常德一传销女老总被判4年

摘要:3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西部大开发、连锁经营”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

  3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西部大开发、连锁经营”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伙同张某、罗某、聂某、艾某(另案处理)等人积极组织或参加名为“1040连锁经营”组织,形成“五级三晋制”(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的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担任老总职务,承担管理职责。

  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1040连锁经营”为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至69800元不等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体系,被告人吴某所在的传销组织以张某为首,内部形成五大团队。张某为“总裁”,管理该团伙全部事务,吴某、罗某、廖某辉、屠某珍、梅某萍、韩某等人为“老总”,协助张某管理团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吴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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