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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c兑换计算器|联盟分析-知产解析 | 商标正当性使用不属于商标禁用权规制的范围

摘要:|合规联盟原创出品?|本案入选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因持续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份额"和消费群体不能得到肯定评判,否则会变相鼓励商标侵权人以扩

|合规联盟原创出品?|

本案入选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因持续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份额"和消费群体不能得到肯定评判,否则会变相鼓励商标侵权人以扩大侵权规模的方式规避侵权责任。

背景

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茶叶公司)经受让获得第16926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的“龙井茶”。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峰公司)系“狮”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浙江茶叶公司认为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坊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狮峰”等字样的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44180元。

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

01

浙江茶叶公司关于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其第1692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

被控侵权商品与浙江茶叶公司上述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同类,因此浙江茶叶公司关于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杭州狮峰公司官网以及“天猫网”旗舰店上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首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保护范围较小,即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

根据相关书籍的描述,西湖龙井茶在历史上有“狮、龙、云、虎、梅”字号之分,“狮”字号龙井茶,产地以狮子峰为中心,该处所产茶叶被公认为品质最佳,建国后,省、市有关部门将龙井茶归并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西湖龙井”三个品类,故狮峰龙井的说法历史上已有之,并形成了一定的含义,故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前述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用以表明其销售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并无不当;

其次,浙江茶叶公司的第169269号注册商标由“狮峰”文字加群山及云朵图形构成,而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前述使用行为仅包含“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其中“狮峰”二字在字体、大小等方面并未突出使用,与浙江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区别较为明显,且被控侵权茶叶商品的包装盒上注明了“狮”牌商标,同时在下方注明了杭州狮峰公司的企业名称,河坊街分公司店面显要位置多处标识了杭州狮峰公司企业名称和自身的“狮”牌商标,在“天猫”网旗舰店所销售的茶叶商品图片的显要位置亦标注了“狮lions”商标,故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两者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

再次,在案证据表明,杭州狮峰公司自身包括其“狮”牌系列商标已取得了一定荣誉,在实际的市场发展中,已经形成包括杭州狮峰公司在内的其他多家市场主体将“狮峰龙井”作为龙井茶品种使用的局面,用以表明一种产自“狮子峰”、质量优良的龙井茶,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狮峰龙井”即浙江茶叶公司提供的龙井茶,浙江茶叶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市场已经将“狮峰龙井”、“狮峰西湖龙井”与其品牌龙井茶商品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杭州狮峰公司有攀附浙江茶叶公司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综上,浙江茶叶公司关于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其第1692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02

浙江茶叶公司关于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是否成立?

首先,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在门店正上方悬挂的牌匾上“狮峰茶行”四个字字体、大小均一致,并未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且与浙江茶叶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字体上存在较大差异,而杭州狮峰公司是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的企业,其中“狮峰”是企业字号,“茶行”是其经营行业,同时在该牌匾下方标注“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专卖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提供商品的商家产生误认,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合法简化使用;

其次、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门店竖匾使用的“正宗狮峰龙井茶”,同样未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且在边上注明“产地直销”,可以理解为表明其销售茶叶的品种来源之意,同理,杭州狮峰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狮峰茶叶”、“品狮峰”文字的同时在显要位置注明了自身企业名称及“狮”牌系列商标,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杭州狮峰公司有攀附浙江茶叶公司“狮峰”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

再次,在案证据表明,“狮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他人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其茶叶商品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正当的市场竞争。

综上,浙江茶叶公司关于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如前所述,虽然本案中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但为充分保证浙江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利行使,在尊重现状和历史的前提下,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今后在使用“狮峰龙井”文字或标识时,特别在其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时,应注意规范使用,合理避让浙江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突出使用自己的“狮”牌系列商标及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

一审宣判后,浙江茶叶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杭州中院驳回上述,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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