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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区块链证据在实践中应如何使用?

摘要:区块链实践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发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首次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正如官方文件中所说,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在涉及区块链技术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区块链证

2021年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公布,该《规则》将在8月1日宣布实施。《规则》在第十六条到第十九条初次明确了区块链存证法律效力范畴和核查规范。正如官方网文档中常说,这将有利于当事人积极主动运用区块链技术性处理电子数据“存证难”“验证难”的窘境。在涉及到区块链技术性的起诉案子慢慢增加,区块链证据普遍使用于司法部门实际的时下,该《规则》的公布毫无疑问为区块链证据的核查给予确立引导,也为提前准备应用区块链证据开展起诉的当事人指出了提前准备方位和对策。下列飒姐精英团队对这四个条款逐一分析,以呈现区块链证据在具体应用时须要留意的若干个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做为证据递交的电子数据系根据区块链技术性储存,并经技术性核实一致的,法院可以判定该电子数据上弦后没经伪造,但有反过来证据足够打倒的以外。

该条款确立了区块链证据的实质依然是电子数据,并确定了区块链证据上弦后的真实有效。区块链电子数据的颠覆性创新正反映在传统式电子数据的困境中。在过去的,尽管在我国很早建立电子数据为一种法律规定证据,可是电子数据在司法部门实际中遭受了一系列艰难,大法官对其的适用非常传统而慎重。依据刘品新专家教授科学研究,“绝大部分状况下法院对电子器件证据未确立做出是不是采纳的分辨,其占有率 92.8%;确立做出采纳分辨的就是极少数,仅占有率7.2%”(刘品新:《证实与几率:电子器件证据的客观化采纳》,《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110页。)

这在其中原因,一是底层法院通常欠缺辨别电子数据真伪的工艺工作能力,即使送去亲子鉴定中心也需要花去较高成本费;二是传统式电子数据易遭受伪造的特性。因而,《电子数据要求》对电子数据的获取、搜集、移交、提供这些创建了跟踪服务的繁杂标准。一不注意,有关证据就得更正,乃至强制清除。为了更好地避开这种繁杂标准,乃至还产生了将电子数据转换为证据、物证应用的“异化理论”状况。

而区块链比较稳妥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一方面,区块链运用简单普遍,只需核实哈希值等就可以便捷地把握电子数据有没有转变;另一方面,除非是遭受51%算率攻击,不然链上的电子数据基本上是可靠的、不能修改的。因而,当事人只必须保证区块链证据上弦前是真正的,与案子有一定的关系,有关证据就不容易被法庭清除适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性储存的电子数据上弦后的真实有效提出质疑,并有合理性原因的,法院理应融合以下要素做出分辨:

(一)存证服务平台是不是符合我国相关部门有关给予区块链存证服务项目的相应要求;

(二)当事人与存证服务平台是不是存有利益关系,并运用方式方法不合理干涉调查取证、存证全过程;

(三)存证服务平台的信息管理系统是不是合乎清理性、安全系数、稳定性、易用性的国家行业标准或是国家标准;

(四)存证技术性和全过程是不是满足有关行业标准或是国家标准中有关系统软件自然环境、技术性安全性、加密算法、传输数据、信息内容认证等领域的规定。

自然,一切无肯定。现阶段商业区块链电子器件存证服务平台与官方网区块链电子器件存证服务平台共存。之后若区块链证据被人民法院普遍地采取,则将逐步推进当事人广泛挑选区块链开展电子数据存证,那麼商业区块链电子器件存证服务平台或将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这时,就必须考虑到服务平台参差不齐的问题。对于此事,《规则》第十七条就对区块链电子器件存证服务平台明确提出了一些规定。

这种规定并不是是生面孔,反而是往日实例人民法院论述的汇总。例如,在“区块链证据首案”中,杭州市智慧法院就主要核查了服务平台与案子中间中有没有利益关系,其在判决中阐述,存证平台公司公司股东及业务范围相对性单独于当事人,具备可信性,且根据国家网络与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品质监管检测中心完好性辨别检验,具有做为第三方电子器件存证服务平台的资质证书。

再如一个反例,在一项二审裁定【(2019)川01民终1050号】中,尽管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器件存证服务平台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认证》、《电子认证产品和服务授权》等领域认同的规范,但其欠缺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技术产业部门颁布的验证经营许可证,因而被二审人民法院否认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能力,有关案子也在二审中产生反转。(虽然该服务平台存证的区块链证据在别的案子中也有被认同)

因而,将来当事人在应用区块链证据对案子客观事实开展证实时,理应融合以上要素开展充分考虑,确保存证服务平台为有关资格证书齐备,具备国家级别验证批准的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当事人明确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储存前已不具有真实有效,并给予证据证实或是表明原因的,法院理应给予核查。

法院依据案子状况,可以规定递交区块链技术性储存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给予证据证实上链储存前信息的真实有效,并融合上链储存前信息的主要由来、形成体制、存储过程、公正组织公正、第三方印证、关系证实数据信息等状况做出整体分辨。当事人不可以给予证据证实或是做出有效表明,该电子数据也不能与别的证据互相证实的,法院不得确定其真实有效。

该条款提示区块链证据的初始故意是其难以释怀的黑影。当事人最好是要根据公正等方式,通过公正服务平台的背诵,来做实数据信息上弦前的真实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法律条文也未科以给予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太重的证明责任。一方面,真实有效确定仍是合理的,必须要由另一方当事人最先明确提出一些证据上弦前不具有真实有效的证据或原因;另一方面,即使给予区块链证据的当事人无法表明有效原因,但只需该电子数据与别的证据互相证实,人民法院也不会一概打倒其真实有效的确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具备鉴定人的人就区块链技术性储存电子数据有关技术性问题明确提出建议。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或 依权力,授权委托评定区块链技术性储存电子数据的真实有效,或是读取别的有关证据开展核查。

在过去的,具备鉴定人的人(或称权威专家协助人)主要是对于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登场的。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要求,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法院通告有鉴定人的人到庭,就司法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明确提出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要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办理法院通告有鉴定人的人到庭,就司法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明确提出建议。但因为区块链是一项新式技术性,其有关问题从技术上具备过多可以探讨的室内空间。因而该条款扩宽了具备鉴定人的人登场做证的标准。

写在最终

区块链技术性对电子数据核查分辨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广阔的。传统式电子数据最解决不了的真实有效问题,在区块链技术性的幫助下得到解决,乃至还获得了司法部门上的确定法律效力,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区块链技术性深层地转变了传统式电子数据的绿色生态。可是,将来区块链电子器件证据的泛用也许会产生过度夸大其词区块链证据证实力,第三方平台规范参差不齐,上弦前证据的“初始故意”更加比较严重等问题。因而,我们在感悟区块链技术性所提供的方便快捷高效率之外,仍应客观应对转型很有可能产生的有关问题。将来期待根据区块链证据对案子客观事实开展说明的当事人,也应积极主动融合有关要求开展庭前提前准备,确保区块链证据的合规性和真实有效可以获得法院认同;而用意迈进司法部门存证行业的区块链技术性企业,更应重视有关合规管理和刑事案件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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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竖直“高新科技 金融业”的深层法律法规工作者,我国金融互联网研究会投诉委员会、中行法律学促进会专家、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科学研究产业基地特邀研究者、中国政法大法律硕士学校做兼职老师、互联网金融与分享金融业100人社区论坛第一批组员、人民创业投资区块链研究所联合会聘请委员会、国家工信部网络信息中心《我国区块链产业链市场研究报告》撰写联合会委员会。被评选为五道口金融学校未央网最好栏目创作者,互联网金融新闻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日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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