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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改变法律业?这7个问题想过吗

摘要:区块链板块股票一览表,区块链法律问题来源:庭前独角兽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沉寂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最近区块链的话题再度成大众“显学”。出于个人研究的兴趣,笔者一直对区块链领域保

来源:庭前独角兽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沉寂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最近区块链的话题再度成大众“显学”。出于个人研究的兴趣,笔者一直对区块链领域保持低调的

关于区块链的基础知识,在此就不重复了,感兴趣的可以参阅笔者去年写的小文《法律人如何接地气地谈谈区块链?其实这个技术不陌生……》

问题一

代码与法律的关系

讨论代码与法律的关系既是区块链法律问题的前提与基础,又是终极答案之所在。早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网络法领域就已出现 “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理论命题,认为网络空间将主要由网络空间来规制,而代码则是网络空间的最高法则。

区块链改变法律业?这7个问题想过吗

区块链这一去中心化的技术创新使得网络空间/区块链空间的规制再度被热烈讨论,甚至有观点认为区块链技术的运用有可能产生完全脱离于传统法律之外的规制范畴。因此,讨论代码与法律的关系,首先是站在传统法律的角度,讨论在对区块链生态进行法律干预时,何种程度以及何种形式的干预才是必要且合理的;进而可以观察到的实际状况是,在网络法的领域代码和法律一直都是互动的关系,代码在网络空间/区块链空间所发挥的规制作用,很可能将局部改造这一领域的法律形态,出现所谓“代码法律化”或者“法律代码化”的趋势。代码与法律的关系是影响后续所有具体问题解答的原则和指南,笔者将会在讨论完下述问题后再回到这一问题进行小结。

问题二

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

如果说代码与法律的关系是终极问题,那么区块链与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之间,则显然已经形成了现实的矛盾。一方面,区块链的特征之一虽然是匿名性,但随着区块链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尤其是智能合约的履行免不了需要和现实世界发生关联,导致个人数据很难在链上保持绝对的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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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区块链的另外一个特征反篡改性,则可能同个人数据保护直接发生冲突,例如欧盟于2018年所推出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所引入的“被遗忘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就要求个人数据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被擦除(erasure),而这在区块链上显然是难以实现的。虽然已有种种变通的手段来实现擦除的效果,但根本理念上的冲击,以及对区块链应用可能产生的影响,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问题三

数字货币与国家主权

声明一点,币圈那些事一直不是笔者区块链改变法律业?这7个问题想过吗

这几种数字货币各自具有不同的属性,Bitcoin的价值完全来源于其稀缺性,Libra是同一揽子法币价值所挂钩的无国界货币,DCEP则是主权国家所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本质属性上虽然差别巨大,但相互之间又微妙地存在竞争关系,相信在Libra和DCEP正式发行之后应该能够观察到更有实质意义的现象。

问题四

区块链问题的管辖法律

作为一个意图成为去中心化、跨越国界的自治体系,谈及区块链的法律规制,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的特点,使得其与以往中心化的网络服务提供又有所区别,同某一国家建立实质性联系并非那么清晰可见。国际公约或者某种跨境法律合作机制可能是解决方案之一,但达成广泛国际共识的难度,以及跨境法律合作始终存在的执行问题,在区块链的语境下只会被继续放大。又或者,采取法律管辖与自律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正如负责国际域名分配的非营利性机构ICANN那般,以自律章程的形式形成类似的互联网“软法”,对区块链问题进行规制。再或者,出于规制区块链的需要,法律自身干脆发展出一种全新的形态,从而实现对区块链生态量身定做式的规制。

问题五

区块链法律规制的对象

区块链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有其具体的规制对象,换句话说,需要有具体的权利义务主体。同样基于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的特征,使得区块链法律规制比普通的法律领域更难找到合适的规制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名为潜在规制对象的包括:终端用户,这可能是政府最容易找到的直接切入点;基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毕竟区块链及其相关应用不得不同互联网发生交互关系,从这些ISP入手也是不难想象的解决路径;公链开发者,在比特币以太坊的两次著名“硬分叉”(hard fork)事件中,事实证明,掌握了足够权力的核心开发者可以说服拥有足够算力的矿工左右整个区块链的走向,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这些核心开发者是否需要课以类似于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可能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的话题;其他可能的规制对象还包括软件开发商和硬件制造商等,这些主体在区块链下各自应有的权利义务,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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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区块链特色的治理模式

区块链在治理方面的应用可以大到一个社会,小到一个组织,但其与众不同的治理模式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兴趣与讨论。已经成立的实体公司进行ICO的场景下,除了大家熟知的美国SEC对于ICO是否构成证券发行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外,投资者对于区块链治理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具体行使方式等,并非传统组织法领域所能覆盖。进一步地,如果进行ICO的并非一个实体,完全没有中心化的经营管理层参与,而是全部由事先编码的智能合约实现自主运营,那么这样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DAO),其本身是否具有实体地位,如何承担权利义务,这可能是对组织法提出的另外一层挑战。

问题七

区块链纠纷的解决模式

只要存在交易就可能存在纠纷,这在区块链的语境下依然成立。虽然区块链能解决信任的问题,能通过智能合约解决执行的问题,但并不能完全避免纠纷的出现,因此针对区块链纠纷的争议解决模式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传统模式下,纠纷最终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处理,如果能解决有关区块链纠纷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权利义务主体、执行实现方式等一系列难题,似乎传统途径也依然是值得依赖的解决方案。

但也有一些平台已经开始尝试“分布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些尝试在平台之内随机选取裁判者对纠纷进行裁决(例如以此为特色的Aragon平台),有些则尝试建立一个基于区块链的专业纠纷解决平台,依然在匿名化和去中心化的前提下实现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某种程度上可以形容为区块链专属的仲裁机制。并且,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前提设置得合理,该“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然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从而实现完美的闭环操作。只是,此种仲裁是否能够被赋予法律意义上的终局效力,无疑也是需要认真评估的法律问题。

小结:读完上述问题之后,正如开头所述,可以回到第一个问题进行稍许小结。代码和法律的关系,究其本质还是一种“平衡”,主要是要平衡个人的自由自治(通过代码)与国家社会以及个体的安全(通过法律)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考虑法律介入对科技发展的影响。区块链数据能否删除涉及个人的数据安全,数字货币的发行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而有关区块链的管辖法律、规制对象、治理模式乃至到最终的纠纷解决,都是对法律如何规制区块链所进行的具体讨论。当然,法律规制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束缚,有序的治理框架和明确的主体责任,显然会对科技进步起到促进而不是阻碍的作用。作为法律人,笔者深信如此。

文章定稿,正好陆续收到双十一的包裹。看了一眼Bitcoin现在6万多人民币的价格,想想来年双十一,不知道用来清空购物车的会不会是DCEP,甚至可能是Libra呢?这满满的现实感和兴奋感,未来已来,大概就是这个感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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