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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爱币交易所|普法:贩卖「矿机」那点事儿 ....

摘要:两天之内三波朋友来问,关于贩卖矿机是否合法,涉众问题如何处置,我们也是醉了。本来没打算分析这个问题,看样子老友们有需求,我们帮大家分析一下在我国境内贩卖「挖币矿

两天之内三波朋友来问,关于贩卖矿机是否合法,涉众问题如何处置,我们也是醉了。本来没打算分析这个问题,看样子老友们有需求,我们帮大家分析一下在我国境内贩卖「挖币矿机」的相关法律问题。仅供参考:

合规压力,曲径通幽

自从去年 9 月 4 日之后,币圈的日子不好过,飒姐很多朋友东渡日本开启了海外币圈之旅,留守在内地的朋友纷纷寻找新的商业机会。

合规,是最大的障碍。

发现联交所连续接纳挖矿企业上市,似乎大家看到了合法赚钱的路子:卖矿机。从公开信息可知,目前在 HK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内地挖矿企业,申报的身份是:芯片制造企业。哈哈哈,满洋气,据悉还享受了芯片研发制造的一些政策优惠。

但是,这些芯片或所谓「区块链挖矿路由器」的终极目的是什么?答案很清晰:挖矿,炒币,赚钱。我们认为,还是处于灰色地带,在某些情况下较难摆脱不合规的铭牌。

承诺收益,类「金融产品」

在一些矿机宣传网友或客户回复中,我们能够看到买矿机即可「赚取收益」的字眼,还有的宣传更加露骨,直至自己的合作方或者关联方在海外交易所已经上币。如果在境内挖币,则可以兑换外国的某虚拟币,从而赚取巨额利润。

但是,消费者们承担了风险,却没有等来巨额利润。币圈熊到没朋友,近 9 成的币跌了 9 成,比特币也一片狼藉。于是,消费者转过头来,反戈一击,找买矿机的人算账。

我们认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各方的共同诉求。我们不反对企业搞「营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但应该注意公司行为是否会对广大消费者产生「误导」,甚至是诱导,使其产生「不付出劳动就能得到收益」的错觉,而这一点是金融产品的本质特点。没有收益,消费者就不会买矿机。从本质上讲,消费者买矿机不是为了某些企业宣传的主业,而是为了「炒作获利」,这无异于本末倒置,也许不是监管机关想要看到的局面。

企业的类似行为,构成犯罪吗?

我们在南方某沿海地区的实践证明,项目方只要把资金用于正常研发和项目推广,一般不按照犯罪处理。那么,卖矿机的呢?

我们认为,卖矿机的行为可能涉嫌违规违法,但并不构成犯罪。

近来,一些买矿机或买币赔钱的朋友,形成了某种势能,借助涉众的力量,想要逼迫企业退款。这种心情,大家可以理解。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既然知道挖矿炒币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反而投入大量资金,其实是一种「赌博」心态,对于市场风险是能够有一定认知的。在这个基础上,赔了钱,也不能 100% 要求无损失。正如,某地下赌场,赌客输了钱,找赌场要钱,还要到警方举报,可以,只不过是大家都要进局子说一说情况。该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我们没有见过能要的回来的「赌资」。

当然,如果卖矿机的企业纯属诈骗,从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么,被害人到公安机关举报,可以获得法律的庇护。如果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参与赌博,赌输了,不愿「认赌服输」,还要求各方补偿,这样的行为,恐怕从法律到道德,都令人不齿。

写在最后 ....

从网信办发布的新规征求意见稿,我们可以了解到,未来对于区块链创业领域的监管是分层次的,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

矿机生产厂商,其面对的监管也同样包括如上三种法律层次。

还有一点,提醒诸位,矿机到底是通用版还是专属版?如果矿机只能挖自家的币,自家的币又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操盘」,在有证据证明币价下跌是「人为操作」的情况下,确实有刑法风险。

当然,我们希望更多的法律风险化解在尚未形成之时,防控胜于治理,所幸贩卖矿机的波及面极为有限,对比 P2P 涉及的消费者,确实小巫见大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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