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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大连警方破获“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案 12名传销头目获刑

摘要:9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的旗号,以民间互助理财

9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的旗号,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在大连长兴岛开展传销活动。

 

被告人王某立、张某强、于某新等12名被告人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组织、领导、管理等职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王某立、张某强、于某新等12名被告人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先后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参加“大众创业分享平台”。

 

该平台系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l、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王某立化名“王成”,参与管理3个盘,系C3级别,盘内成员80余人,负责组织团队活动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2.被告人张某强参与管理3个盘,系C2级别,盘内成员70余人,负责团队的管理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3.被告人于某新参与管理3个盘,系C3、C2级别,盘内成员70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职务,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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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人张某化名“张小花”,参与管理3个盘,担任C2级别,盘内成员60余人,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5.被告人赵某参与管理2个盘,分别系C3、C2级别,同时担任讲师职务,盘内成员40余人,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宣传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6.被告人王某华参与管理3个盘,其中2个盘为C2级别、1个盘为C1级别,盘内成员40余人,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7.被告人孙某杰参与管理4个盘,分别系C2、C3级别,盘内成员30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8.被告人刘某菁参与管理2个盘,系C1级别,盘内成员30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9.被告人庞某生参与管理2个盘,系C3、C2级别,盘内成员30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10.被告人宋某参与管理1个盘,系C3级别,盘内成员30余人,同时担任讲师,负责传销组织的管理、宣传及培训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11.被告人郭某春参与管理2个盘,系C3、C1级别,盘内成员30余人,负责团队的管理、发展下线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12.被告人姜某粉参与管理2个盘,系C3级别,盘内成员30余人,负责团队的管理等工作,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被告人王某立、张某强、于某新、张某、赵某、王某华、孙某杰、刘某菁、庞某生、宋某、郭某春、姜某粉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立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张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572,000元;被告人于某新违法所得人民币412,000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00元;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14,700元;被告人王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孙某杰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0元;被告人刘某菁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庞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郭某春违法所得人民币114,000元;被告人姜某粉违法所得人民币19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立、张某强、于某新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他人参加传销组织,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和下线会员缴纳的费用作为返利的依据,其内部按顺序组成层级3级以上,系从事传销活动组织。

 

考虑被告人王某立、张某强、于某新等1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三万元的刑罚。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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