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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以案释法:传销的罪与非罪

摘要:关于《传销的罪与非罪》的文章在我们看到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生日记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被处罚时,就已经想写了。今天就和大家说说我的观点。首

关于《传销的罪与非罪》的文章在我们看到广州花生日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生日记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被处罚时,就已经想写了。今天就和大家说说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先看看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市监局)是如何认定花生日记公司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以下我们摘取该处罚书上双方陈述的主要内容。想看完整版的请移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阅。

 

花生日记公司组织、策划传销一案,在2019年2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花生日记公司陈述和申辩:“花生日记”属于商品推广平台,其实际盈利仅为1%,其余的17%是受委托给予合作经营商的推广服务费;其商业模式具有合理正当的商业目的,与旨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有异,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的前提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认定为传销;“花生日记”推动了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促进了市场交易,为近六万个运营商创造了就业岗位。

 

办案单位认为:花生日记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在本案当中花生日记公司实际上是利用自行开发的“花生日记”APP,采用“会员制”的经营模式,限定会员才能登陆“花生日记”APP进行购物及获取佣金。

 

而花生日记公司在发展会员的过程中,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间,设置规则,规定会员只能领取“花生日记”平台的优惠券,而超级会员以及运营商才能获得发展他人加入并从下一级会员消费金额中提取佣金的资格。同时设定会员升级为超级会员的,则需要交纳99元升级费用。

 

花生日记公司的该种行为,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

 

同时,花生日记公司设定佣金计提规则,一方面利用“花生日记”APP统一管理,将21534555会员分布在31530个以运营商为塔尖的金字塔层级中,层级最多至51层,并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各金字塔内以下级购买商品产生的佣金计算层级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另一方面,花生日记公司制定了除平台外的运营商、购物会员的上级会员、购物会员三层的佣金计提规则。该种规则虽然将购物会员的上级会员之上的更多上级会员,排除在计算佣金计提之外,而只是起到计算层级并起到导向至塔尖的运营商的作用。

 

但其行为实质已经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 

 

本局认同办案单位听证中陈述的意见,对花生日记公司提出的其经营行为不属于传销及违法所得计算错误的意见不予采纳,而对花生日记公司陈述其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的陈述意见,则与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关。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与本案事实和定性无关,其提出的其经营行为不属于传销的意见也不予采纳。

 

想要明白“花生日记”既然是传销为什么没有被警方打击,就必须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传销实际上,分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

 

2013年11月14日,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该意见)。在该意见中的第五条明确规定,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通过该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传销行为的认定核心不是看是否存在骗。

 

我们回头看看花生日记公司。该公司通过平台链接至天猫或淘宝购买商品,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活动。这也是为什么花生日记公司没有被警方打击的根本原因。除了花生日记公司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

 

我们在劝说传销受害者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他们说,“你看有的保险公司就是‘五级三阶制’,都是允许的,所以我们也不违法”。比较典型的有“1040工程”传销。

 

实际上,针对个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的违法违规行为,早在2011年2月28日,中国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防范和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的通知》。有这方面的疑问可以自行查阅该通知,进行判断。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传销才构成犯罪呢?在该意见中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另外,在该意见中第一条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该意见第三条和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欺诈手段的,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传销的罪与非罪》的话题就说到这里了。如果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在下面告诉我们,我们可以一起探讨交流。[此文来源于揭秘庞氏骗局,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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