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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传销发生的金钱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摘要:小编从事反传销工作这七年时间里,经查遇到陷入传销的参与者会问,我在参与传销的时候,借给下线或其他传销人员投资的钱能不能要回来?使用什么办法才能能要回来呢?由于国

小编从事反传销工作这七年时间里,经查遇到陷入传销的参与者会问,我在参与传销的时候,借给下线或其他传销人员投资的钱能不能要回来?使用什么办法才能能要回来呢?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责任自担、后果自负的原因,导致很多参与者认为因传销发生的金钱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因参与传销发生的金钱借贷,也是能要回来的。

 

近日,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因为传销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孝义市男子赵孝忠就通过法律的途径挽回了自己的损失。

 

案件直击:

 

2017年7月,李够香向赵孝忠介绍名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投资理财项目。7月25日,李够香以去北京旅游为由(实际上是去的是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欺骗赵孝忠及王凤梅、张月连等人在燕郊开会洗脑7天。

 

该项目声称“投资49800元,三个月保本弹出,推荐两三个新成员可以回报150万元”。由于没有能力投资,赵孝忠为参与该项目,向李够香借款28000元,并为李够香出具了借据,借据上载明“今借到李够香现金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赵孝忠赵某2017.8.15”。

 

李够香所出借的款项中,10000元是预留在王凤梅处由王凤梅转交给赵孝忠,15000元由李够香通过手机直接转账给赵孝忠,剩余3000元是李够香向王凤梅口头借款后由王凤梅直接转交赵孝忠。另有王凤梅为赵孝忠垫付11000元,赵孝忠自行出资2000元。之后,赵孝忠将相关投资款根据李够香指示汇入传销骨干田业超的银行账户。

 

为查明事实,孝义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经庭审质证,李够香、赵孝忠均无异议。

 

通过该生效裁判文书能够查明,赵孝忠参与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投资理财项目是违法传销活动,新成员交纳49800元加入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共分六个级别,由上至下为C3、C2、C1、B、A、发展层,每个C1称为一个盘子,每个盘有1个C1、3个B、9个A、27个发展层成员,新成员加入后安排在“发展层”,由C1负责把49800元分配给A(5000)、B(4000)、C1(8000)C2(10000)、C3(14000),推荐介绍人获得8800元,“发展层”满27人则这个盘的级别全部翻盘晋级。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违法传销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从事传销活动,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本案李够香向赵孝忠介绍名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投资理财项目,并带到燕郊考察,在明知赵孝忠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出借给28000元,该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赵孝忠应将李够香交付的28000元予以退还。

 

近日,孝义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令李够香出借给赵孝忠28000元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限赵孝忠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李够香28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诉争的28000元,是李够香介绍赵孝忠加入传销组织产生的借款,并非赵孝忠因为做生意周转所借的款项,借条也是赵孝忠在李够香诱惑、欺骗之下出具的,不是赵孝忠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李够香组织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投资理财项目是是传销组织,李够香作为该组织的头目之一,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李够香主张的欠款,需要等赵孝忠投资的钱回来才能偿还。[此文来源于金融骗局预警,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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