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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搞非法传销 外逃十年最终落网获刑

摘要:以化妆品公司的名义变相传销,共得销售款60多万元。10月26日下午,泰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

以化妆品公司的名义变相传销,共得销售款60多万元。10月26日下午,泰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180元,上缴国库。

  苏某现年54岁,泰顺县罗阳镇人,无业(原系泰顺县扶贫办公室干部)。1999年5月至8月期间,苏某以森友公司名义在泰顺县罗阳镇南外路29-1号开办服务点,并以沈某的名义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主营化妆品。

  为了销售化妆品,她推出一套名为“复式消费红利回馈计划”的营销方案:三套化妆品,分别为A、B、C三种套餐,三种套餐的价值均为268元,购买者以十五天为一个周期,购买者如果只购买一份套餐(计268元),从十五天后开始回馈,每次32元,一直回馈到第十二个周期,总计可以回馈352元;购买者如果在第二个周期又购买一份套餐,从第三周期开始,第一次购买的回馈就增加到132元,第二次购买的回馈32元不变,一直到各自的第十二个周期,最后可拿到1704元;购买者如果在第三个周期再次购买一份套餐,从第四个周期开始,第一次购买的回馈每个周期再增加一百元,第二次和第三次购买的回馈32元不变,累加起来到各自的第十二个周期后共拿到6556元。

  这种滚动式营销方案,吸引大量人员购买提高了定价的化妆品。继而,苏某推出购买者介绍他人每购买1份化妆品(每发展一位下线),将获得面值100元购物券的奖励。此后,被告人苏某又将红利回馈周期从原来的15天缩短为7天,以此来吸引发展更多消费者购买。截止1999年6月22日,被告人苏某共销售化妆品2265份,销售款60多万元,共获利人民币27180元。   同时,在1999年5月至7月期间,苏某将销售款60多万元汇往“森友公司”。同年8月,苏某逃离该服务点,未向消费者完全兑现产品回馈。案发后,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营销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没收查扣的化妆品及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规定,为推销产品,以高额返利的方式,实施了属于变相传销的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且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0多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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