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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广西“1040阳光工程”传销团伙多次转移“阵地” 最终落入法网

摘要:12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宣判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江西省九江市女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月30日,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宣判一起“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江西省九江市女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鹰鉴了解到,2012年起,同案犯龚某银、张某珍、张某荣、张某陆等人在广西省以“自愿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的名义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2013年2月份,龚某银、张某珍、张某荣、张某陆等人从广西转移到河南省郑州市继续从事传销活动。

 

该组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无实际生产、销售产品,不提供任何服务,以虚拟的份额为依据,通过获取提成的形式鼓励成员发展下线购买份额,收取申购费,并规定购买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此后每份份额需缴纳3300元。

 

每个参加者至少购买一份份额才能加入组织,尔后参加者可通过自己的下线直接或间接不断再发展下线,并以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为依据,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

 

该组织实行“五级三晋制”,成员等级分为业务员(购买份额1-2份)、组长(购买份额3-9份)、主任(购买份额10-64份)、经理(购买份额65-599份)、老总(购买份额600份以上),晋升为老总必须发展有三个直接下线为经理级别。该组织按照参加者级别、下线购买的份额数量,以“返利”、“工资”的形式支付提成。

 

 

该传销组织成员统一挂靠在漳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集团网内,统一办理手机集团网,采取打电话等方式并以考察项目等名义邀请亲戚、朋友,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并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

 

在该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安排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窗口、自配窗口、家庭窗口、经晨窗口各一人对团队进行管理。大总管负责整个团队的运行;自律总管负责团队的人员制度管理;申购总管负责新人加入时份额的申购及提供缴纳的银行账户;能力窗口负责成员的培训学习;自配窗口配合自律总管,负责对团队人员的纪律进行监督;家庭窗口负责团队生活费的开支;经晨窗口负责团队成员老经、老晨学习。

 

为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熊华峰在2013年6月经张某荣夫妇介绍在郑州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先后担任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职务,承担管理团队、发展新人等职责。

 

2014年9月起,根据传销组织的安排,同案犯张某陆、张某荣、李某武、杨某钱、龚某金、李某华、陈某、秦某峰、周某麟及其下线人员逐渐转移到漳州市龙文区继续进行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直至被查获该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125人且层级达五级;同案犯龚某银的银行账户共收到申购款累计达164万余元。

 

2017年1月27日,被告人熊某峰在江西省九江县被当地警方抓获。本院审理期间,熊某峰脱逃,于2019年7月17日在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被九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龙文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峰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最终,龙文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熊华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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