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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法院审理一起“悦花越有”传销案 发展会员8.5万余人被判刑

摘要:2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消费全返、推广返利”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

2月1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消费全返、推广返利”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8.5万余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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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刘某等人(已另案判决)通过成立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花越有”公司)等公司,搭建数据平台,以“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该数据平台设定“一星店主”至“五星店主”五个不同级别的会员名称,会员成为二星以上店主需向平台缴纳相应的费用,后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因发展其他人员获利。

被告人孟某某经人介绍加入“悦花越有”公司系统平台,通过缴纳费用获得发展他人的资格,后孟某某通过向朋友介绍及在微信朋友圈中推荐“悦花越有”公司平台发展他人,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孟某某升级为平台的“五星店主”。根据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提供“悦花越有”平台后台数据显示,被告人孟某某在该平台层级为8层,其注册的“禹某”、“仙人掌”账号发展下线共计85148人。案发后,被告人孟学东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通过“悦花越有”系统平台,以可获得各种奖励为诱饵,吸引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二星级以上会员资格后会员按照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吸引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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