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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一男子在银川从事“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 积极发展下线被判

摘要:2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入股投资”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寇某峰加入该组

2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入股投资”等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被告人寇某峰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45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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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寇某峰经许某介绍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入股5份缴纳传销款167500元加入了传销组织。

该组织以“西部大开发,西部人力资源开发,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幌子,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投资办理申购的方式诱骗他人参与其传销组织,并根据级别和发展的下线人数申购的份额来计算返利。

被告人寇某峰自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45人5个层级以上的下线传销人员,成为该传销组织体系中的大经理。被告人寇某峰成为大经理后,继续发展下线,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发展下线参与到其所在的传销组织体系中,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寇某峰在灵武市的健康小区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峰以“西部大开发,西部人力资源开发,入股投资可以赚钱”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寇某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寇某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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