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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鑫洗码”与“承善集团 ”放款都是骗局!58岁老人获刑,并罚金!

摘要:11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博鑫投资理财平台”与“承善集团 ”案件的判决书,利箭在行动从判决书中获悉: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曹某伙同胡某庆(情况不详)通过微信群、线下宣传等方式,

11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博鑫投资理财平台”与“承善集团 ”案件的判决书,利箭在行动从判决书中获悉:

“博鑫洗码”与“承善集团 ”放款都是骗局!58岁老人获刑,并罚金!插图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曹某伙同胡某庆(情况不详)通过微信群、线下宣传等方式,以“博鑫投资理财平台”的名义吸收他人的存款,宣传每投资10000元,每天可返还300元,直至返还20000元为止。

曹某共吸收了李某某等人的投资款共约140万元。曹某将所有的投资款都交给胡某庆,胡某庆再将返还款交给曹某,由曹某分发给每位投资人。2019年8月16日9时许,因李某某经常带着一些老人到银行开卡,引起银行工作人员警觉并报警。李某某称是曹雪告知其“ 承善集团 ”会放款,带老人到银行开卡领取放款,公安民警到本市莞城区某房将曹某带回调查。

“博鑫洗码”与“承善集团 ”放款都是骗局!58岁老人获刑,并罚金!插图(1)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法,结伙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经查,本案认定被告人曹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约140余万元,该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所写笔记本台账,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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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曹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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