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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打着“共享经济”名义开展传销 南充一公司12名股东获刑

摘要:9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南充众望智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望智联公司)12名股东

9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南充众望智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望智联公司)12名股东因为打着“共享经济”的名义,依托“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平台开展传销活动构成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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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杨某等人以“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为网络运营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创建立了“鑫圆共享商场”和“房产中心”发展会员,会员缴纳配资总金额11.7%的资金,享有100%的配资返还总金额,100万的配资总额在系统里反映为100万积分,积分每日可按照万分之六的比例转换为可提现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积分必须达到3000分才能提现,提现时扣除提现总额5%的手续费。

 

该组织以奖励积分和现金的形式,鼓励发展省、市、区县代理商合伙人以及会员总部对收取的会员资金统一管理,并于次月15日根据业绩,按照配资额的16.35%和1.5%的现金作为发展会员的奖励拨付给运营商和各级代理。运营商按相应比例积分和现金给各代理商作为发展会员的推荐奖和管理奖。

 

会员推荐他人投资,加入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享有被推荐会员总收益的5%以积分模式按每天万分之六的比例打入推荐会员的积分账户。

 

2017年1月,宋洋等人按照杨某等人指示在“鑫圆共享商场”旗下创建包括建材,酒业,矿业,慈善,传媒等产业中心。各产业中心发展的人员通过实名注册、绑定银行卡后成为会员,按照11.7%的比例投入资金,享有100%的配资金额。

 

会员付款七天后平台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返利,每天的返利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达到500分可体现。提现时扣除提现总金额20%的积分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扣除提现总额5%的手续费。

 

2016年9月,经过谢某同意,被告人何某翠,何某洪、王某平、王某、张某平在嘉陵区共同出资成立众望智联公司成为南充市级代理,通过面授、微信等方式宣传,开展房产中心配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房屋配资款转入四川兴鑫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

 

后为扩大代理规模先后吸收被告人谢某华、郑某勤、黄某泽、熊某兰、任某秀、罗某、蒋某平为公司隐名股东。2017年1月开始通过面授、微信等方式宣传鑫圆共享商场各产业中心11.7模式发展会员。

 

经鉴定,众望智联公司在“shop-test”产业中心,发展投资会员209人,获利58.1495万元。同时各被告人除自己出资投入“鑫圆共享商场”旗下各产业中心外,还发展下线会员并按照“三级分销”模式,分别获取上线公司的奖励积分提取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12名被告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各被告人通过南充众望智联公司,帮助鑫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假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通过发展会员,引导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最终,该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2年10个月到缓刑2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8万元到3万元不等。在案扣押的9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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